台中銀行:公告本公司為強化資本結構,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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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3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能直接或間接協助本行拓展產品銷售通路、擴大市場
、提升服務品質、降低營運成本等效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伍億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伍億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授權董事會於
股東會決議後,於一年內分二次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且不低於每股面額10元。
(一)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行普通股
. 於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 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本行普通股於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之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上列計算方式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
場狀況訂定之。前述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方式已符合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其價格
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支應業務成長所需、提升資本適足比率、強化
本行資本結構、擴大經營規模,以利業務長期發展需要。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行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
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
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
次私募普通股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定價日、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
. 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
. 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
. 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私募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資
. 格前提下,以能直接或間接協助本行拓展產品銷售通路、擴大市場、提升服
. 務品質、降低營運成本等效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 2.必要性:有鑑於後金融海嘯及兩岸經濟金融開放合作後,銀行業經營環境更
. 顯競爭及多角化,對於風險及成本控管日顯重要,故為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
. 勢,引進可擴大本行市場占有率、提升服務品質、降低營運成本等效益之策
. 略投資人,為本行長期發展之必要策略。
. 3.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經營理念及商業網絡,以提升市場占 有率、提升
. 服務品質及獲利、降低營運成本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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