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西山煤電(000983)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西山煤電(000983)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眾天律師所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 9 號銀谷大廈 Add: 1711-1717, Silver Valley Tower, 9 West
1711-1717 Beisihuan Rd., Beijing
郵編:100080 Zip: Beijing 100190,
電話:(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
傳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電子郵箱:zhongtian@ zhongtian.org E-mail: zhongtian@ zhongtian.org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
關于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法律意見書
眾天會字[2011]XM -003 號
致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電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委托,指派律師出席貴公司
201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
法規及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東大會有關事項出具
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僅根據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
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現行的《山西西山煤電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發表法律意見。
1
眾天律師所 法律意見書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的方式召開和表決。為出具本法律
意見書,本所律師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審查了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資料,并進行了必要的驗證,據此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8 月 5 日分別刊登于《證券時報》
《 中 國 證 券 報 》《 證 券 日 報 》 及 巨 潮 咨 詢 網
(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1 年 8 月 23 日上午在西山大廈九層會議室
如期舉行。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現行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及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均為股權登記日 2011 年 8 月 17 日收市
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
2
眾天律師所 法律意見書
東及股東授權代表。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70,212,297 萬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56.18%。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金智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監事
及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等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經本所律師審查,出
席本次會議的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就公告中列明的《關于調整公司董事的議案》進
行了審議,以累積投票的方式選舉出溫百根、支亞毅先生為本屆董
事會董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符合法
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
效。
四、結論意見
基于上述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
開、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
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3
眾天律師所 法律意見書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及表決結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二份,無副本。
4
眾天律師所 法律意見書
(此頁無正文,為本法律意見書簽字頁)
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萇宏亮
經辦律師:陳愛珍 萇宏亮
2011 年 8 月 23 日
5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010-58022299轉235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