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順電氣(300208)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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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順電氣(300208)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2011年7月)
青島市恒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加大對信息披露責任人的問責力度,
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
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青島市恒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公司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
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公司有關人員不得干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注冊會
計師獨立、客觀地進行審計工作。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其他人員在信息
披露工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規章制度,未勤勉盡
責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追究其
責任。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錯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
錯、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等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財務報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存在重大會計差錯;
(二)會計報表附注中財務信息的披露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解釋規定、
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2報告的一
般規定(2007年修訂)》等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的相關要求,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
漏;
(三) 其他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
監公司字[2009]33號),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存在重大錯
誤或重大遺漏;
(四)業績預告與實際披露業績存在重大差異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五)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存在重大
差異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六)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情形。
第五條 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責任追究
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
(三)權力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六條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量做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重要性取決于在相關環境下對遺漏或錯誤
表述的規模和性質的判斷。差錯所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和性質是判斷該會
計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決定性因素。
第七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八條 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應遵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
及相關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
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公司內審部門應收集、匯總
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內審部
門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會計差錯的內容、會計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會計差
錯更正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重
新審計的情況、重大會計差錯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之后,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
會審議,并抄報監事會。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的提議做出專門決議。
第三章 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十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
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
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
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
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第十一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
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
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
公告。
第十三條 對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
重大差異的,由公司內審部門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并形成
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
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除追究導
致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直接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對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
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因出現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管措施
的,公司內審部門應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報董事會對相關責
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懲處: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系責任人個人主觀故意所致的;
(二)干擾、阻撓事故原因的調查和事故處理,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的;
(三)明知錯誤,仍不糾正處理,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多次發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
(五)董事會認為的其它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條 對責任人作出責任追究處罰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
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內通報批評;
(二)警告,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三)調離原工作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可以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
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對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認定及處罰的決議以臨時公告
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半年報等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的信息披露重
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均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恒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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