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集團(002398)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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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團(002398)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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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閩理非訴字[2011]第 050 號
致: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委托,指派張明鋒、林涵律師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 號)等有關
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聲明事項:
1、公司應當對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本次會議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及公告、第二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
議及公告、《關于召開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的股
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2、對于出席現場會議的公司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辦理出席會議登記手
續時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證券賬戶卡等材料,其真
實性、有效性應當由出席股東(或股東代理人)自行負責,本所律師的責任是核
對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額與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及
其持股數額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本所律師僅對本次會議的召集、
召開程序、本次會議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
結果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并不對本次會議審議的各項議案內容及其所涉及事
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
4、本所律師同意公司董事會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會議決議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聲明,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于 2011 年 4 月 6 日作出了關于召開本次會議
的決議,并于 2011 年 4 月 8 日分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日報》、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巨潮資訊網站上刊登了《關于召開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公告》。本次會議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上午以現場會議方式在
福建省廈門市湖濱南路 64 號廈門市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實驗樓五樓會議室召
開,由公司董事長蔡永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會議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59.39%。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總裁、副總裁、
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均親自出席了本次會議。本所律師認為,
上述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逐項表決,形成以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其表決結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二)審議通過了《公司 2010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其表決結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三)審議通過了《公司 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其表決結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四)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10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其表決結果為:
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五)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10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其表決結果
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六)審議通過了《關于續聘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公司 2011 年
度財務審計機構的議案》,其表決結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
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七)審議通過了《關于同意公司及子公司進行銀行融資的議案》,其表決結
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八)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子公司進行銀行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其表決結
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九)審議通過了《關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議案》,其表決結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十)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其表決結果為:同意 38
人,代表股份 71,270,1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
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
均具有合法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書!
〔本頁無正文,為《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關于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劉建生 張明鋒
林 涵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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