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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科技(002590)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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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科技(002590)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股票代碼:002590 股票簡稱;萬安科技 公告編號:2011-03
浙江萬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浙江萬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許可【2011】780號文件核準,并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銷商國信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網下向配售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
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2,334萬股,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
公司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11]第12867號《驗資報告》驗證,此次公開發行股票
募集資金已于2011年6月7日全部到位。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
制度》的規定,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和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議案》,公司開設
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與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分別
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交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紹興諸暨支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
興城西支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諸暨支行(以
下簡稱“中信銀行”)等四家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
內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銀行(以下簡稱“乙方”)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
簡稱“專戶”)情況:
1、甲方在工商銀行開設專戶,賬號為 1211025329201093256,截止 2011 年
06 月 17 日,專戶余額為 122,205,631.72 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 新增年產 200
萬只液壓盤式制動器技改 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
規定提供協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務。
2、甲方在交通銀行開設專戶,賬號為 292036102018010173804,截止 2011
年 06 月 17 日,專戶余額為 110,935,074.09 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 新增年產 20
萬只氣壓盤式制動器技改 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
規定提供協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務。
3、甲方在招商銀行開設專戶,賬號為 575902543710108,截止 2011 年 06
月 17 日,專戶余額為 54,377,366.75 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 新增年產 200 萬只
氣制動系統部件技改 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規定
提供協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務。
4、甲方在中信銀行開設專戶,賬號為 7334710182100020870,截止 2011 年
06 月 17 日,專戶余額為 41,639,587.44 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 汽車制動系統研
發技術平臺建設 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規定提供
協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務。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
規范運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規則》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
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季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
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陳敬濤、羅春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
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
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元(按照
孰低原則在 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 5%之間確定)的,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
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協議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
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
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
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萬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 年 6 月 27 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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