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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成電子(002339)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2011年9月)
積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積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
根據證券監管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應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職
責,勤勉盡責,推進順利完成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與披露工作,合理保證公司年
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
第三條 公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
件,并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公司相關人員應積
極配合,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條 獨立董事應及時聽取公司管理層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和投、融資活
動等重大事項的情況匯報,并根據需要對相關重大事項進行核查。
第五條 獨立董事應及時與負責公司年報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了解審計工作的進度及審計工作中所發現的問題,并根據需要對所涉及的重大問
題進行核查。
第六條 對于獨立董事在聽取管理層匯報、與會計師溝通、核查等環節中提
出的問題或疑議,公司應予以詳細的解答,對存在的相關問題應提出整改方案并
及時整改。
第七條 在為公司提供年度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場前,公司應向獨立董事書
面提交該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內部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公司應在負責公司年度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形成初步審計意見
后,及時安排獨立董事與注冊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見
面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字。
第九條 獨立董事應在審議年報的董事會會議召開前,審查董事會會議召開
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所提供的會議文件是否充分,如發現召開董事會的程序
不符合相關規定或所提供的會議資料不足以做出合理準確判斷的情形,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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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補充會議資料的意見,公司應遵照執行。
第十條 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對該年度內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對外擔保、
關聯方資金占用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應當對年報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獨立董事對年報內容的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
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條 獨立董事應密切關注公司年報編制過程中的信息保密情況,嚴防
內幕信息披露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年報存有異議的,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后可獨立
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相關事項進行審計,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獨立董事應高度關注公司年報審計期間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
形,如發生年報審計期間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形,獨立董事應發表意見并及時
向山東證監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
定執行。本制度如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相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對本工作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積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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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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