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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巨擘科技:本公司總經理因不服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就89年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及訴願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12-16 17:09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當事人:邱丕良


處分機關: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判字第2125號

2.事實發生日:100/12/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如下述說明

4.處理過程:

(一)當事人於89年因獲配股利原應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新台幣(下同)285,814,156元,

惟當事人在獲配前已予每股24元將原股票移轉予駿業發投資(股)公司等五家投資公

司,而因移轉(放棄緩課)及五家投資公司受讓股利所衍生之稅捐案已繳交予稅捐機

關之金額已達336,000,000元。

(二)其後稅捐機關無視於當事人已繳交3.36億元稅捐之事實,以當事人意圖規避89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為由,要求當事人補稅及罰鍰共約4.5億元,當事人提起複查、

訴願行政訴訟案均未獲平反,未平反之原因仍為未整體比較已繳交及應繳交稅額何

者為大,而僅對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繳交為認定。當事人已繳交金額大於應繳交金額

之抗辯均以課稅主體不同及稅目不同為由不予考慮。

(三)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0196750號有關實質課稅函示中:「股權回復原狀之處

理原則:...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801275079號函辦理」801275079函要旨:「三、股

權回復原狀時所涉及稅捐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已查案件:

1.國外法人所配之盈餘,重行按原真實股東應有之比例歸戶課稅,如涉嫌違章並應

送罰。惟原以國外法人名義扣繳之稅款,准依前述比例扣抵或退還。

2.當事人如繳清補徵之稅款及罰鍰者,比照分散所得案例,由稽徵機關查明發給證

明,憑以辦理轉回手續。

3.轉回時免徵證券交易稅、贈與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而原移轉時所納之證券交易

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准予扣抵或退還。

4.緩課股票移轉於國外法人因而繳納之所得稅,准予留抵或退還,並繼續適用緩課

之獎勵(國外法人所受配之緩課股票亦同)。

當事人為求達到合理回復已繳交之稅額,將選擇股權回復原狀。而依上述函示,股

權回復後重新計算稅額將因原已繳交之稅額(包含緩課股票之所得稅、證交稅、投

資公司之營所稅等)可獲扣抵。所以不需補稅,反可獲5000餘萬元之退稅。

(四)按大法官會議釋字385號解釋揭示「課人民繳納租稅之法律,適用時,該法律

所訂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平衡,當不

得任意割裂適用。若照釋字385號解釋予以整體考量,則完全不需任何補稅。僅課

稅主體與稅目有異而實質並無任何問題,但稅捐稽徵機關違反上開解釋予以割裂適

用才有此一爭議。

(五)當事人將申請回復原狀,並重新計算稅負以證明並無規避稅捐之事實。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上所述。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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