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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土地及建築物資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1-24 18:34


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座落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300-1. 302號及河南路298-2號. 河南路293巷6-2號建築物

及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135及1135-1地號土地持分權利範圍4/67


2.事實發生日:100/1/24~100/1/24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交易數量-137.91平方公尺(約41.72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6,973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蔡長添,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業務需要,本公司關係人因應都市更新條例之需要已預先買進本標的物。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並非本公司關係人。

關係人取得成本加計必要費用為新台幣16,973仟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無此情形。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交付或付款條件-100/01/24訂約,100/01/24付款16,973仟元;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成本;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以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成本為參考依據;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無。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辦理都市更新,買進原所有權人之建築物。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本關係人交易業已於1月24日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預計於1月24日訂約。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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