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土地及建築物資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1-24 18:34
第二條 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座落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300-1. 302號及河南路298-2號. 河南路293巷6-2號建築物
及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135及1135-1地號土地持分權利範圍4/67
2.事實發生日:100/1/24~100/1/24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交易數量-137.91平方公尺(約41.72坪);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6,973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蔡長添,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業務需要,本公司關係人因應都市更新條例之需要已預先買進本標的物。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並非本公司關係人。
關係人取得成本加計必要費用為新台幣16,973仟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無此情形。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交付或付款條件-100/01/24訂約,100/01/24付款16,973仟元;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成本;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以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成本為參考依據;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無。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辦理都市更新,買進原所有權人之建築物。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本關係人交易業已於1月24日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預計於1月24日訂約。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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