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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徐錠明:能源法應推動能源調配市場化

鉅亨網新聞中心


嘉賓:徐錠明

國務院參事、國家能源咨詢委員會主任、

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理事長

《西方法哲學史綱》是一本艱澀的法哲學理論書籍,但我用心讀完后有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我在此向大家推薦這本書,主要是因為我們研究能源立法應該有高屋建瓴的理論指導。


一部法律的制定要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旨在維護小集團、某部門的利益,這里涉及了法哲學里關于良法和惡法的根本性問題。執法切不可以言代法,如果這樣,這個國家即便制定再完善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更談不上依法治國。

中國法律管不住康菲?

說到渤海漏油的事件,我并不認同“中國法律體系管不住康菲公司”的說法。中國對外海洋石油合作最大的特點是法律先行,最成功之處也是法律先行,最受外商贊揚的還是法律先行。其中,《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早在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成立之前就頒布了,其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的石油資源,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為開采石油而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作業船舶,以及相應的陸岸油(氣)集輸終端和基地,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對于國內法律體系沒有涉及的,該條例列明了“國際慣例”條款,即“作業者和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規定,并參照國際慣例進行作業,保護漁業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防止對大氣、海洋、河流、湖泊和陸地等環境的污染和損害。”這是因為大約30年前立法時,我們對國際立法不大了解,又要防止法律出現漏洞被鉆空子,這條法則還是很有前瞻性的。

遺憾的是,后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們放松了法律完善,放松了法律制定,放松了法律監管。其實,法條里就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業務,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全面負責。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一切活動,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參與實施石油作業的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海上油氣勘探和開采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各種突發性事件隨時可能發生,各部門應將非常態管理置于常態管理之中。我們已經進入了高風險時代,加強風險管理是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保證,也是保持經濟協調平穩發展的前提條件。開展綜合災害的風險管理,則是適應我國社會轉型的需要,是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對政府執政能力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現實的重大的考驗。

早在康菲溢油事故爆發前一年,美國墨西哥灣就爆發了全球最嚴重的漏油事故。當時我就指出,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應該警醒中國的能源界、環保界。遺憾的是,當時我們沒有對海上油氣開發的溢油風險給予足夠重視。直到現在,國土資源部才在近日會同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聯合發文,要求開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風險防范大檢查。

目前,完善能源立法很重要,能源改革、能源安全、能源發展都需要法律保障。

世界需要新的核安全法則

日本核電事故向世界敲響了警鐘,人類在核事故面前是渺小的,核安全不分國界,是全世界的大事。看了日本人民的行動,世界為之動容,看了日本政府的行為,世界為之汗顏。

這次日本核電事故超出了人類預想:它是傳統風險和現代高科技風險的疊加,是小概率災難的疊加,是不同類災難和同類災難連續的疊加,給人類帶來無窮的災難,現在世界核專家都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日本的問題出在哪里?我總結了幾句話:管理有漏洞,監督不到位,準備不充分,處理不及時,信息不透明。對核電還是要謹慎為好,不要說過頭話,安全至上,抓緊完善標準。要穩扎穩打,要防范風險,世界需要新的通用的國際標準,核安全技術需要國際統一研究,要制定新的法律準則,這不是一個國家的問題。

日本福島核事故,法國公布說這是人類有史以來對海洋造成的最大單起核污染事件。目前,世界接近有450個核電站,其中有20多個核電站周圍人口超過100萬,中國有3個核電站周圍人口全部超過100萬,這是事實。如何防止核泄漏事故,考驗著政府的監管能力和能源行業的社會責任。

這幾年中國南方地質災害接連發生,城市化進程加快,能源需求量加大。一方面,所有這些都需要有法律來確保能源安全。另一方面,能源市場的培育,也需要法律來確保。我憂慮國家的能源穩定,寫了這樣幾句話:“行業壟斷擴大,地區封鎖增強,重復建設延伸,加碼競賽層層。憂患意識嘴講,科學發展紙上,我行我素抗上,方式轉變遙望。”

能源法應惠及民營資本

在紀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期間,著名的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先生講了一個問題,他說:“法律里面有良法和惡法。”

我很欣賞這句話。如果法律只考慮國家利益或者某部門、某集團利益,就不可能促進形成真正的市場,市場必須有競爭,必須給私營企業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有私營的資產、資本,有私人的權利,這樣才能有市場配置。

我認為,推動中國能源走向市場化,是能源法的最根本目的。如果能源法還不能推動能源的市場化,中國能源就沒有出路。另外,在能源改革當中要有兩個防止,一個是防止從資源缺失走向技術缺失,未來不是資源決定能源,而是科技決定能源。科技將決定能源未來,科技將創造未來能源。現在我們對很多核心技術不掌握,這是很可怕的。另一個是要防止擴大傳統能源的鎖定效應,現在我們大規模投資傳統能源,是為了應付當前的發展,但從長遠來看,弄不好對低碳技術有一種鎖定效應。因為科技革命的迅猛發展是人類難以預料的,今后一旦能源科技革命有所突破,它的發展要呈幾百倍的增長。

最后用這幾句話來描述一些現狀:煤電油荒真假難辨,虧本盈利誰能說清,擺子打得民心顫抖,能源安全何時實現。

(責任編輯:秦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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