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泥:本公司法人監察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代表人胡宗賢先生)聲請假處分要求本公司交付100年4月18日為停止過戶開始日之完整股東名簿,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法人監察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及
其代表胡宗賢先生)。
法院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593號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0/04/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及其代表人胡宗賢先生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交付100年4月18日為停止過戶開始日之
完整股東名簿之假處分聲請,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聲請駁回。
4.處理過程:轉知主管機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民事裁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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