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0/04/182.公司名稱: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擬出售位於新莊副都心段一小段431地號乙筆部份土地,與建商共同進行合作開發,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將該筆土地不超過60%的持分,以不低於鑑價報告(目前尚未鑑價)及不低於取得成本進行出售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