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網外延電子貨幣必須實名化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沒有金融機構身份的300家支付企業將納入有關部門的監管視線內。
近期,央行起草了《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正在咨詢修改意見。由此,醞釀數年且牽涉面甚廣的電子貨幣監管框架逐步露出水面,央行的監管範圍擴張到網絡時代的電子貨幣。
據從相關學者獲得的若干資料顯示,這份共計八十條的意見稿對電子貨幣發行資格、回收、清算和責任等進行詳細規範。
據本報記者獨家獲得的《辦法》文本顯示,這份共計八十條的文件對電子貨幣發行資格、回收、清算和責任等進行詳細規範。
廣東銀聯一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央行有關電子支付的調研和咨詢接近尾聲,業內普遍預測《辦法》可能將在明年初正式發佈,而相關的牌照發放將順延半年左右。在登記在案的300餘家企業中,獲得牌照的相信會多於之前傳聞的十家。不過,競爭依然激烈。
11月5日,多次參與央行座談的深圳某中型網絡支付企業總經理稱,與2005年醞釀的支付清算辦法不同,此次制度設計還包含了規範電子貨幣發行的內容。
除確定發放支付清算牌照準入外,文件還擴充了電子貨幣的外延且準備實名制管理,不僅包括網絡支付、手機支付的內容,還涉及公交車充值卡等預付消費的卡基電子貨幣,幾乎涵蓋了所有非現金支付領域。
對上述討論內容,央行官方渠道尚沒有做出政策信息披露。
監管電子貨幣
網絡時代,貨幣的概念已經突破原本的定義,電子貨幣應運而生。
11月3日,艾瑞咨詢集團提供數據,2009年第三季度網上支付市場交易額規模達1560億元,環比上漲26.2%,同比上漲117.3%。
艾瑞分析認為,受益於中國經濟的回暖和電子商務的不斷推進,考慮到網購旺季的到來,網上支付全年交易規模有望達到5700億元。而這些交易使用的電子貨幣游離於傳統監管目標之外,電子貨幣的日漸增多給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帶來了越來越多的變數。
作為貨幣發行和監管法定機構的央行自然責無旁貸。就在7月底,各地人行要求支付清算企業進行登記備案。
前述深圳支付企業人士還稱,9月前後,以央行支付結算司風險監督管理處處長潘松等人組成的調研組,陸續在廣東、上海、北京和吉林等地組織支付企業進行多次座談,傾聽業內意見。
在《辦法》中,電子貨幣被定義為是指存儲在客戶擁有的電子介質上、作為支付手段使用的預付價值。其中又分為卡基(存儲在芯片卡中的電子貨幣)和網基(存儲在軟件中的電子貨幣)兩種。
艾瑞咨詢分析師蔣李鑫認為,此次央行定義更為精確,除網絡支付外,還將芯片卡囊括進來,諸如公交儲值卡、手機卡等均屬於卡基的範圍。實際上,近年來,公交卡、手機已經逐步擴展有購物的功能,因此將它們納入電子貨幣監管亦在情理之中。
此次《辦法》徵求意見後,央行將行業分為支付清算、電子貨幣發行兩級監管的思路逐漸清晰。
前述廣東銀聯人士稱,支付企業首先要取得支付清算業務許可證,才能升級到電子貨幣發行。
而按照2005年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設立全國性支付清算組織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區域性支付清算組織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設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組織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目前,除支付寶、銀聯支付等少數大型企業外,大部分支付企業的註冊資本均在千萬左右,如此,意味著數百家支付企業取得牌照將首先面對資本瓶頸,行業重新整合在所難免。
同時,獲得電子貨幣發行還需要滿足:流動資產不少於待償電子貨幣總額的10%和自有資金不少於待償電子貨幣總額的8%等條件。
這是發行和清算電子貨幣的硬性標準。
沉澱資金可投資
另外,《辦法》定下了基調,電子貨幣必須實行實名制。
依照《辦法》規定,除了適用於對單一商品和服務進行支付的卡基電子貨幣可不記名發行外,其餘所有電子貨幣均需實名發行。換言之,只有諸如公交卡、購物儲值卡等才能豁免實名登記。
艾瑞分析師蔣李鑫認為,如此全面實行實名,可能成本會非常高,尤其是個人客戶。以支付寶為例,在7月份其註冊賬戶已經超過2億,剔除重名賬戶註冊人數也可能在1億人左右,如何接納資料和審核將是難點。
除實名制外,對於金額,《辦法》也設置了上限,如記名電子貨幣金額不得超過10000元人民幣;不記名電子貨幣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辦法》規定,錢賬對應的辦法防止電子貨幣的套現行為。
在相關交易中,央行界定,如購買人最近一次使用現金方式購買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應當支付現金;購買人最近一次使用轉賬方式購買電子貨幣的,發行機構應當將資金轉入購買人使用的銀行結算賬戶。對於特約商戶,則要求全部實行轉賬不得支付現金。
中信信用卡風險人士分析,如此,從賬戶套現的可能性降低,同時將單筆額度控制在較低的範圍,大大增加比如洗錢等非法目的的難度。
另外,對於電子支付產生的沉澱資金的定位和處理問題,《辦法》首次突破性允許發行機構利用托管資金進行有限投資。
近年來,如支付寶、財付通等網絡購物支付由於時間差產生少則數千萬,多則十多億的沉澱資金,其定性和收益歸屬問題也一直備受關注。
《辦法》規定,發行電子貨幣而得的資金僅能用於電子貨幣回收和規定的投資項目,而投資項目包括銀行定期存款、信用風險加權係數為零且流動性充足的金融票據和資產項目。不過,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5倍。
長期研究電子支付領域的中國社科院教授潘可辛認為,即使如此,可供選擇的項目並不多,除存款外,央行票據是為數不多的風險係數為零的票據項目。
值得關注的是,投資收益首次明確歸於發行機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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