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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六輕建廠依法申貸 貸款利率與國內其他企業無不同

鉅亨網記者陳俐妏 台北

針對日前有媒體援引97年度財務報告數據指稱,「台塑企業公司97年度不用繳稅、還可退稅」、「六輕建廠資金全民出資、利息差額由全民買單」的報導,台塑今天出具數據資料,澄清報導與事實明顯不符。

台塑方面表示,台塑、南亞、台化、台塑化四家公司在97年度結算申報實繳營所稅額共計84.3億元,佔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的18.9%。公司繳納營所稅以稅務資料為依據,而97年財務報告的稅後利益大於稅前利益,主要是因為依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所稅時,存貨跌價損失、未實現匯兌損益、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等項目不得認列,應於財務報告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時一併調整所致。


另外,台塑也說明,為因應六輕籌建需辦理聯合貸款以籌措建廠資金,當時是由交通銀行梁國樹董事長主動向台塑方面爭取,表示如六輕需要辦理聯貸希望由該行主辦,因此台塑才向交通銀行等國內外35家銀行辦理聯貸(計新台幣貸款800餘億元、美金貸款折新台幣600餘億元)。

台塑解釋,至於其中新台幣貸款部分,各期的應付利息係按「郵匯局公告之定存利率加計固定加碼幅度」為原則進行浮動利息。其中,郵匯局定存利率是因市場慣用借款利率計算時的指標利率,定期會調整波動,且全國各企業一體適用;而加碼幅度乃由銀行針對台塑貸款時的信用水準予以評定。依照上述計息方式,台塑貸款稅率是全國金融業對國內各企業一體所適用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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