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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今年新發行權證到期結算價計算方式變革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證交所繼開放權證發行人可發行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後,將自今年 1 月 3 日起申請發行之權證,將調整其到期結算價計算方式;個股將改為標的證券收盤前60分鐘成交平均價計算,個股為台灣指數的權證則以收盤前30分鐘內指數平均數為主,以減少價格/指數波動對權證持有人權益的影響。

證交所表示,為了考量標的證券(或指數)若在到期日發生收盤價格(或指數)大幅波動,因而影響投資人權益,因此修正相關規定;而新制上路前已發行掛牌之權證,仍可用於現行以收盤價格(或指數)作為權證到期結算價格(或指數)之計算方式。


證交所指出,現行認購(售)權證到期時採「現金結算」方式履約或「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者,是以標的證券的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作為結算價格,而明年起,以國內證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到期日結算價格,將調整為以標的證券收盤前60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計之;以國內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則調整為以收盤前30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作為結算指數,證交所也將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提供投資人查詢計算結果。

在現行制度下,投資人持有權證至到期日,若該權證具履約價值,則有履約價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價利益。如一檔以台積電(2330-TW)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履約價為50元,行使比例1:0.8,到期當天台積電收盤價格為60元,每單位權證之履約價值為8元((60-50)*0.8=8元),以持有一張(1000單位)權證計算,投資人可獲得8000元結算價款,新制實施後,則是以標的證券收盤前60分鐘內成交價格之平均價作為結算價格,可降低標的證券股價大幅波動對結算價格之影響,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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