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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300111)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11年上半年持續督導跟蹤報告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上半年持續督導跟蹤報告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保薦人”)作為浙江向
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日葵”、“公司”)的保薦人,根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等有關規定,對向日葵2011年上半年規范運作的情況進行了跟蹤,具體情況如下:
一、向日葵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
資源制度的情況
(一)向日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向日葵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公司董事長吳建龍。截至本報告出具之
日,吳建龍直接持有公司20,858.52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40.98%,同時還通過
香港優創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浙江光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公司
12,053.36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23.68%。吳建龍直接和間接合計持有公司64.66%
的股份,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二)向日葵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
公司資源制度的情況
向日葵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制定了《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關聯交
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制度》等規章制度,建立
了規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
運作,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源。 保薦人通
過訪談相關人員、查閱公司《2011年半年度報告》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相關文件及其他資料后認為:公司較好地執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
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源的情況。
二、向日葵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
司利益的內控制度情況
1
(一)向日葵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公司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
監事會、經理層等組織機構,在董事會下設置了戰略決策委員會、提名委員會、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四個專門委員會,并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和董
事會秘書制度。
(二)向日葵制定了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1、公司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
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
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
授權內容明確具體。該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2、公司制定了《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了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等內容,
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該規則由董事
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3、公司制定了《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了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等內容,
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該規則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保薦人認為:公司嚴格遵循上述各項規則,各組織機構運行情況良好,能夠
有效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
三、向日葵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制度的情況
(一)向日葵關聯交易制度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制度中規定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公司章程》中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程序的內容摘錄如下:
“第七十九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
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
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關聯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為:
(一)董事會應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
的規定,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有關事項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判斷,在作此
項判斷時,股東的持股數額應以股權登記日為準;
(二)如經董事會判斷,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有關事項構成關聯交易,則董
2
事會應書面通知關聯股東,并就其是否申請豁免回避獲得其書面答復;
(三)董事會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前完成以上規定的工作,并在股東大會通
知中對此項工作的結果予以公告;
(四)股東大會對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在扣除關聯股東所代表的有
表決權的股份數后,由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按本章程的規定表決。”
(二)2010 年度向日葵關聯交易情況
1、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定價方式
關聯方名稱 關聯交易內容 本期發生額(元)
及決策程序
貝得藥業 支付水電費 協議價 1,044,226.19
合 計 1,044,226.19
2、關聯方往來款項余額
項 目 關聯方 期末余額 年初余額
其他應付款
香港德創 868,194.65 1,037,398.97
貝得藥業 409,685.10 830,967.93
應付股利
21,861,290
香港優創
.00
15,090,676
吳建龍
.68
3、接受關聯方擔保
1)貝得藥業、龍華精細化工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分別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紹興縣分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
縣分行簽訂的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7 日不超過人民幣 47,000
萬元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總額為人民幣 16,894 萬
元;其中:3,50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
4,30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8 月 20 日;1,000 萬元借
3
款的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0 日;3,00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5 日至 2011 年 7 月 30 日;2434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5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266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2 月 12 日至 2012 年 2
月 10 日。應付票據總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票據期限自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1
年 9 月 25 日。
2)吳建龍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簽訂《個人保證合同》,
為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至 2011 年 7 月 11 日不超過
人民幣 22,000 萬元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 11,000 萬元;其
中:5,000 萬元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13 日至 2011 年 7 月 6 日;6,000 萬元借
款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13 日至 2011 年 7 月 12 日。
3)吳建龍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簽訂《個人保證合同》,
為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人民幣 5,500 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0 月 26 日。
4) 吳建龍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與中國進出口總行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
《個人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簽訂的 4,500 萬元人民
幣借款提供擔保,借款期限為 2011 年 3 月 29 日至 2012 年 3 月 28 日。
5) 吳建龍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簽訂《最高額
質押合同》,為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簽訂的不超過人民幣 30,000
萬元貿易融資與保函授信總額度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總額為 30,000 萬元,借
款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14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
6) 吳建龍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簽訂《最高額
質押合同》和《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簽
訂的不超過人民幣 18,000 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總額為 131,477,859.88
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
7) 貝得藥業、龍華房產于 2010 年 9 月 26 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
分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簽訂的
4
自 2010 年 9 月 26 日至 2011 年 9 月 26 日不超過人民幣 6,000 萬元的債務提供擔
保;吳建龍、胡愛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簽訂《最
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簽訂的自 2010 年 5
月 19 日至 2011 年 5 月 19 日不超過人民幣 8,000 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總額為人民幣 2,000 萬
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7 日;應付票據總額為人民
幣 79,915,137.40 元,票據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8 日。
8) 貝得藥業、龍華精細化工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紹興城西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紹興城西支行簽訂的自 201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不超過人民幣
10,500 萬元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 2,500 元人民幣
和 484 萬美元;其中:2,500 萬元人民幣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1
年 7 月 18 日;200 萬美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至 2011 年 7 月 11 日;
284 萬美元的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7 日至 2011 年 9 月 13 日。
9) 吳建龍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城西支行
簽訂《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為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城西支
行簽訂的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不超過人民幣 39,120 萬元的
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 8,920 萬
元;其中:3,00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1,92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1 年 9 月 27 日;2,000 萬元借款的期
限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6 月 5 日;2000 萬元借款的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1 年 9 月 9 日。應付票據總額為人民幣 2,949,776.88 元,票據期
限自 2011 年 6 月 30 至 2011 年 12 月 30 日。
10)吳建龍、胡愛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與中國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簽訂《最
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紹興分行簽訂的自 2009 年 11 月 5 日至
2010 年 11 月 4 日不超過人民幣 50,000 萬元的全部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 2,000 萬元,借
5
款期限自 201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5 日。
11)龍華房產、貝得藥業、龍華精細化工、吳建龍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與
中國光大銀行紹興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紹興支
行簽訂的自 20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不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
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該擔保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 5,000 萬元人民
幣和 370 萬元歐元;其中:4,400 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600 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200 萬歐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18 日;170
萬歐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27 日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
(三)保薦人關于向日葵關聯交易的意見
保薦人認為:公司編制的《2011 年半年度報告》已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關規則披露相關關聯交易情況,不存在由于關聯交易而損害中小股東
利益的情況。公司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制度的完善和執行情況良好。
四、向日葵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一)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 1056 號文核準,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由光大證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采用網下向股票配售對象詢價
配售與網上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了人
民幣普通股(A 股)5,100 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 16.80 元,募集資金總
額為人民幣 856,800,000.00 元,扣除承銷費和保薦費 15,000,000.00 元后的募
集 資 金 為 人 民 幣 841,800,000.00 元 , 減 除 其 他 發 行 上 市 費 用 人 民 幣
10,692,450.00 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831,107,550.00 元。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募集資金存放專項賬戶的余額如下:
公司名稱 募集資金存儲銀行名稱 賬 號 期末余額(元)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013112408094001 2,158,316.38
股份有限公司 紹興縣支行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
1211012029200054260 1,813,591.36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紹興分行
6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
19-545101040013177 207,716.38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紹興城西支行
浙江優創光能科技有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
1211012019200077493 549,324.80
限公司 公司紹興分行
浙江優創光能科技有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
77470188000095335 1,257,948.54
限公司 公司紹興支行
浙江優創光能科技有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
19-545101040013987 10,144,609.01
限公司 公司紹興城西支行
合 計 16,131,506.47
(二)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自籌資金的情況
2010 年 9 月 9 日,根據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以
募集資金置換已投入募投項目自籌資金的議案》,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
73,570,420.00 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公司獨立董事
發表了同意實施的獨立意見。公司第一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項議
案。保薦人也已進行相關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見。
(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情況
根據向日葵 2010 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和《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為年產 200MW 太陽能電池生產線增資第二期項目(年產 100MW 太
陽能電池及組件),總投資額為 24,949 萬元。公司超募資金金額為 581,617,550.00
元。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年產 200MW 太陽能電池生產線增資第二期項目(年
產 100MW 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累計投入金額為 24,969.31 萬元,2011 年上半年該項
目未使用募集資金。2011 年 5 月 30 日,該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2010 年 9 月 29 日,根據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
部分超募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和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關于實施年產 1.6
億片 8 英寸太陽能多晶硅片生產項目暨收購浙江優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關聯
交易)的議案》,使用超募資金中 5,800.00 萬元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超募
7
資金中 11,600.00 萬元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使用超募資金收購關聯方浙江優創
100%股權并向其增資以實施年產 1.6 億片 8 英寸太陽能多晶硅片生產項目,該項目
合計投入超募資金 46,500.00 萬元。截至 201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已將用于補充流
動資金的 5800.00 萬元超募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201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將募集資
金及其利息補充生產營運資金的議案》,上述項目外剩余部分募集資金余額共計
61.76 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均用于補充生產營運資金.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超募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如下:
1、 已將超募資金中的 11,600.00 萬元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2、 已將超募資金 14,800.00 萬元收購浙江優創 100%股權;
3、 已將超募資金 31,700.00 萬元用于增資浙江優創,浙江優創已投入 1.6 億片
8 英寸太陽能多晶硅片生產項目資金 30,506.57 萬元。
2011 年上半年上述項目合計使用超募資金 24,243.08 萬元。
(四)保薦人關于向日葵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保薦人認為:公司 2011 年上半年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符合《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
引》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不存在改變和
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
形。
五、重要承諾
(一)股份鎖定的承諾
1、公司股東吳建龍、香港優創、光華擔保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
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
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2、公司股東浙江鴻盛、紹興創基、河北華戈、紹興致瑞、環貿國際、香港
新樂、杭州悅暢承諾:自 2009 年 2 月 27 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其直接或者
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
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
8
十四個月內,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上述股份總額的 50%。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東承諾:自 2009 年 6 月 29 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
讓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也不由發行人
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上述發行人股
份總數的 50%。
4、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及高管承諾:其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 25%。在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
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5、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建龍承諾:從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
不將其持有的香港優創任何股權進行轉讓(無論有償或無償)或質押予第三方。
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諾人未發生違反股份鎖定承諾的情況。
(二)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公司主要股東香港優創與浙江鴻盛承諾: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附屬
企業將不在中國境內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與浙江向日葵光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業上構成任何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
與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
組織的權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本
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附屬企業如違反上述承諾,愿向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吳建龍承諾: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業將不在
中國境內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或參與任何與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業上構成任何競爭的業務及活動,或擁有與浙江向日
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權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該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控制權,或在該經濟實體、
機構、經濟組織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
9
企業如違反上述承諾,愿向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經濟賠
償責任。
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諾人未發生違反避免同業競爭承諾的情況。
(三)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建龍承諾:本人將嚴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股
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東大會對有關涉及本人事項
的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履行回避表決的義務;杜絕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資
金、資產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在雙方的關聯交易上,嚴格遵循市場原則,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關聯交易發生;對
于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將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
原則,并依法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有關法律
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
辦理有關審議程序,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諾人未發生違反規范關聯交易承諾的情況。
(四)其他承諾
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建龍承諾:如因浙江省或紹興市有權部門要求或決定浙
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為其員工補繳職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或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而受到
任何罰款或損失,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吳建
龍承諾在無須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對價的情況下承擔所有相
關金錢賠付責任。”
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諾事項所列情形沒有發生。
六、向日葵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
(一)向日葵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向日葵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如下:
1、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縣支行簽訂紹興
縣 2010 保 0055 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為浙江榮盛紡織有限公司不超過人民幣
2,290 萬元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8 日。
2、2010 年 9 月 29 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縣支行簽訂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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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2010 保 0056 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為紹興縣新聯噴織有限公司不超過人民
幣 1,300 萬元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8
日。
3、2010 年 10 月 9 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市分行簽訂紹市
2010 人保 711 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為浙江綠洲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不超過人民
幣 2,700 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期限自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8
日。
4、2010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2010】進出銀(浙信
保)字第 2-053 號《保證合同》,為浙江古纖道新材料有限公司 1,480 萬美元借
款本金及其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提供保證,貸款期限為 15 個月。
向日葵上述對外擔保事項已經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其
中為浙江古纖道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已經公司 201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向日葵對外擔保余額為 15,870.00 萬元。
(二)保薦人關于向日葵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意見
保薦人認為:向日葵對外擔保事項經向日葵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和
201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決策程序未違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
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編制的《2011 年半年度報
告》中所披露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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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上半年持續督導跟蹤報告》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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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劍云 于薈楠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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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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