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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

吳敬璉:政府過多支配資源為尋租創造巨大空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7-01 19:16


吳敬璉撰文指出,為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須改變經濟增長模式,從資源投入支撐的增長,轉變為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支撐的增長。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提高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到2020年“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目標。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吳敬璉7月1日發表文章指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人均收入水平較之改革開放前也有相當程度提高。然而,居民收入差距卻一直呈擴大趨勢。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貧富分化更為加劇。一方面,在少數人手中積聚了巨量財富。據世界銀行的報告,目前中國1%的家庭掌握了全國41.4%的財富;另一方面,對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人們,特別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未能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勞動者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從1980年的65%下降到1997年的53.4%,2007年再下降到39.7%,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反映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數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突破0.4的警戒線以后繼續攀升,目前已經達到接近0.5的畸高程度。

面對這種情勢,從上世紀90年代起,愈來愈多的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人士發出了預警信號,要求采取措施扭轉這種危險的發展趨勢。隨后,黨政領導也允諾推進收入分配改革,提出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目標。不過,迄今為止,貧富差距擴大的趨勢似乎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早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就提出:“取締非法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2007年中共十七大對分配改革提出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2020年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數”,這些方針都是完全正確的。如果其實施效果不彰,就需要在實際措施方法和執行力度上尋找原因。


分配差距擴大的要由

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在過去幾年中把分配改革的注意力過分集中于發揮政府的再分配功能,而沒有能夠從初次分配著手,堵塞中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源頭。

首先,生產決定分配,收入分配的結構是由各種生產要素對于產出的不同貢獻決定的。無論是根據現代經濟學,還是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社會分配最終取決于生產方式。中國收入分配結構扭曲的基礎在于目前這種政府主導、投資驅動的經濟增長模式。在這種增長模式下,經濟增長主要靠追加的土地投入和資本投入驅動,這樣,資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必然增長得最快,而包括專業勞動者(白領工人)在內的勞動者的收入占比則相對下降。在目前條件下,資本主要掌握在國家和國有企業手中。由于產權并未落實到戶,農用土地轉為城市國有土地時的差價收益也由各級政府和相關企業獲得。由此形成了在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中,政府和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占比愈來愈高,而勞動者報酬的占比卻每況愈下的格局。

針對這種情況,為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須改變經濟增長模式,從資源投入支撐的增長,轉變為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支撐的增長。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提高勞動報酬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到2020年“中等收入者占多數”的目標。

初次分配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增加民眾的“財產性收入”,包括來自土地財產、金融資產的收入。正如前面所說,如何使中國最大的低收入群體——農民得到他們理應得到的土地財產收入,對于縮小收入差距具有重要意義。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城市化的加速,土地快速增值。但是,由于農民的土地產權沒有落實,大多數農民沒有能夠獲得土地增值的好處。土地增值的絕大部分好處為各級政府所獲得,成為規模巨大的“土地財政”和近年來國有資產大幅度增值的主要來源。

所以,為了實現中共十七大關于“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目標,需要采取適當方式落實農民的財產權利,在產權明晰化的基礎上開展土地的市場自主交易。有人提出,目前公共租賃房資金缺口很大,何不劃撥部分由土地差價形成的國有資產,投入供“農民工”公租住房建設。看來,這也是一種值得考慮的選項。

此外,對初次分配造成扭曲的,還有以不受約束的權力為背景的行政壟斷、尋租腐敗。大眾切齒痛恨的,正是這種權力干擾造成機會不平等,進而造成貧富分化。

政府過大的支配資源和干預微觀經濟的權力為尋租活動創造了巨大空間。貪腐官員非法設定行政許可和不合理的市場準入條件,使中國租金總額達到天文數字,設租的貪腐官員和尋租的“紅頂商人”大發橫財,同時又使沒有權力倚靠的弱勢企業和弱勢群體失去獲取合法收入的機會,乃至喪失生存空間。

另外,在許多重要經濟領域存在的行政壟斷,是敗壞中國經濟環境的毒瘤。近十多年來,政府一再重申,大部分產業和市場領域要對私有企業開放,并給予平等保護,但是,實際進展不大。這些都使那些擁有行政壟斷地位的企業,利用自己對市場或公共資源的壟斷權力,取得高額收入。在這些部門中,腐敗大案頻發。還有數據表明,2008年,壟斷行業員工只占全國就業人群的8%,而工資卻占全國工資總額的50%。最高行業平均收入與最低行業平均收入的差距的高達15倍,創造了世界記錄。因此,要理順分配關系,就必須全面推進市場化改革,取消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鏟除尋租的制度基礎。

要靠完善體制的組合措施

如果不理順由初次分配所決定的基本分配關系,主要依靠政府的再分配措施來矯正基本分配關系的重大扭曲,雖然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撫慰緩解由貧富懸殊、貪腐橫行引起的大眾憤懣,但是,其消極后果也是不容忽視的:

第一,政府大量提供補貼必然造成大幅度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由此引致的稅負增加和貨幣超發,會妨礙經濟發展和導致“蛋糕做小”。而由此引發的通貨膨脹,則會對工薪階層的工作積極性造成很大的損害。所有這些,到頭來都會不利于收入差距的縮小和共同富裕的實現。

第二,過分地用財政稅收手段來“拉平”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會由于價值創造和價值獲得的地區分離而損害各地增收節支以及為社會努力創造財富的積極性。

第三,一些國家經驗表明,用對工資實施行政干預的辦法提高低收入職工 收入水平,較之采用完善勞動市場、消除就業障礙和為小企業創造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更好的經營環境的辦法來促進就業和提高工資,可謂弊多利少。他們的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認真總結和汲取。

總之,從以上分析可見,只有在形成較為合理的初次分配結構的基礎上,輔之以合適的再分配措施,才有可能實現收入分配改革的預期目標。因此,分配改革不能止于政府抑富扶貧的零散措施,而應是一整套完善經濟和社會體制的系統努力,它至少包括:

一,改變粗放經濟發展模式,轉而依靠知識、技術創新和勞動效率。這樣,勞動者的收入水漲船高,促進消費,擴大內需,形成良性循環。

二,政府依法行政,取締非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鏟除尋租的制度基礎。

三,下決心破除特權既得利益和傳統意識形態的阻礙,繼續推進國有經濟的改革,把被少數人和少數企業占用的社會資源從壟斷部門的行政壟斷下解放出來,通過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實現有效配置,為社會大眾創造財富。

四,完善財稅體制,為社會低成本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五,建立能夠持續運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全民提供基本的醫療、養老等保障。

六,改善教育體系,使每一個要求上進的公民都有通過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的機會。

這些改革措施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推進難度顯而易見。只有通過有頂層設計的組合措施,才能達到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和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鄧海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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