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工商首次聯合發文明確股權轉讓信息共享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04 19:27
對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之網,正在逐步收緊。羊城晚報記者日前獨家獲悉,就在2011年收官之際,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陸續下發到各地稅務和工商部門,這是兩部門首次就股權轉讓信息交換與共享問題聯合發文。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隨著稅務、工商兩大部門信息交換與共享的逐步實現,對以股權轉讓為典型的資本性交易的課稅風暴會持續下去。
股權轉讓成征管重點
“近年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包括個人在內的股權轉讓業務日漸增多,股權轉讓數量巨大。如北京大中電器創建人張大中因把所持股權轉讓給國美電器,在2008年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5.6億元,成為國內因股權轉讓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大案例。但是,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常見,再加上個人股權轉讓具有偶發性和隱蔽性,轉讓價格又帶有主觀性,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難度。”北京中翰稅務合伙人王駿向羊城晚報記者分析到。
為此,從2009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出臺了一系列針對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包括個人股東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政策,收緊征管之網,加大稽查力度,其中,對稅務與工商部門加強股權轉讓信息共享也曾做出規定。
如,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明確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這份國稅函【2009】285號文看似進行了信息共享,但由于這個文件只是稅務總局單獨行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參與發文;加上對于股權轉讓必須提供稅務證明,這在現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找不到明確的授權依據,因此,工商部門不會冒著違背行政許可法的風險去執行這份通知。從這個角度來說,285號文其實是一紙空文。”王駿分析說。
聯合發文直指股權轉讓
不過,到了2011年歲末,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終于聯手,于2011年12月22日聯合下發《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該通知明確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相關信息”,而稅務部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因股東轉讓股權在稅務部門辦理的涉稅信息”和“稅務部門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獲取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后征收稅款的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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