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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婊」賣家意指責罵而非妓女 7年級法官判女大生無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時下年輕人常會用許多字眼表達想法,常讓父母親一輩的人看了不知所云。但在日前發生一起,女子在網路上批評店家製作的戲服品質不佳,PO下「我想婊賣家」的字眼,被對方認為是公然侮辱和加重誹謗,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PO的「婊」字,是責備他人欺騙之意,而非「婊子」的意思,因此判決女子無罪。


這起因為「婊」字定義認知差異而提告的案件,發生在97年12月。目前就讀大四、現年21歲的陳姓女子,3年前上網至某知名拍賣網站,訂購一套電玩角色扮演(COSPLAY)的戲服。不料貨品到後,陳女發覺品質不佳,曾多次向賣家溝通未果,於是在98年1月在自己的部落格寫文章抒發心情。

陳女在文章中提到,不但批評賣家的戲服製作品質差勁、並漏給她襪子,因此寫到「我想婊賣家堅持沒看到襪子」。賣家發現之後,認為自己遭到侮辱,因此對陳女提告,控訴他公然侮辱和加重誹謗。

原本板檢審理認為文中的「婊」字,在年輕人的用語屬於指責的意思,和原本的「妓女」意思完全不同,判決不起訴。但高檢署三度發回,認為「婊」字解釋有問題,因此起訴陳女。陳女在審理時也堅稱絕無辱罵賣家,隨後的7年級承審法官認同一審見解,並舉出當時戴爾電腦標錯價為例,不少網友宣稱「我要婊DELL電腦」,認定「婊」字被網友拿來做動詞,而非辱罵對方「婊子」之意,因而判處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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