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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欣生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作業計 畫書及減資換股基準日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8/31

2.減資基準日:105/09/05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消除普通股股份23,704,100股

及減少資本新台幣237,041,000元整乙案,業依法辦理減資申報並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5年8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3473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擬訂定減資基準日、 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及減資換股基準日及相關事宜如下:

(一)減資基準日:民國105年9月5日

(二)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1.本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消除普通股股份

23,704,100股及減少資本新台幣237,041,000元整乙案,業依法辦理減資

申報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8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34736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業經核准辦理減資消除股份,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7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書。

3.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35,095,242股,每

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350,952,420元。

4.本次減資新台幣237,041,00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23,704,100股,用以彌

補虧損,改善財務結構;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

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67.542﹪。

5.減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

減資後股份總額計11,391,142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金額

113,911,420元。

6.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

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324.58股(即每仟股減少675.42股),減資

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拼湊,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以現金(計算至元為

止)給付予股東,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8.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興櫃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2)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3)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5年10月19日至民國105年10月26日止。

(4)暫停在興櫃買賣期間:民國105年10月17日至民國105年10月26日止。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5年10月23日。

(6)換發新股票暨上興櫃買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7)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9.換發程序及手續:請股東備妥下列各項資料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金

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1)由於本公司本次減資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

,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

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

戶),請於105年10月18日(含)前持有現股之舊票存入貴股東證券集保

帳戶即可。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

日(105年10月27日)後,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

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及證券

集保存摺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

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新股上興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興櫃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

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035000。

10.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11.本計劃書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定後辦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5/10/23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105/10/27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嗣後如因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時,減資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有關本次減資之其他相關事宜(換票基準日、股票換發日期、停止過戶等),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以上如基於法令修正、主管機關核示、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致相關作業日期須變

更或修正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

他相關法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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