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焜專欄】從兆豐銀遭美重罰,提醒在台美國籍人士更應該注意「肥爸」!
林嘉焜 2016-09-01 13:45
前言聲明:本文涉及外國法令,僅供美國籍人士酌參,詳細規劃細節敬請尋求美國當地合法註冊的稅務專業人士確認及協助。
2016 年兆豐銀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與反洗錢法,付出新台幣 57 億元代價。最近幾年由於國際恐怖活動囂張,加上美國實施「肥咖條款」,追討逃漏稅成為國際共識。但台灣洗錢防制法久未修法,主管機關也不重視,台灣反洗錢法令也落伍。居住在台灣的民眾可能感受不到國外查稅與反洗錢的翻天覆地變革,但是,持有台美雙重國籍的民眾可不能掉以輕心,藉此時兆豐銀新聞餘波盪漾,提高警覺性,重新審視自己是否遵循美國相關資產申報規定,萬一遭美國查獲漏報,可能補稅加罰,還要坐牢!
美國稅法定義的稅務居民若有美國境外的收入來源,都應該向美國申報所得稅,因為美國所得稅法採取全球所得主義,美國籍人士必須在申報表上報告自己的全球收入。根據美國相關規定,有三種人必需申報美國所得稅: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稅法定義境內居民;這就是美國稅法上的美國人 (U.S. person)。這三種人的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的申報以及繳稅規定大致相同。有些台美雙重國籍人士,以為持有美國綠卡但多年未入境美國,誤以為無須向美國報稅或申報境外財產,這都是誤解。持有美國綠卡者 (green card holder) 的美國稅務遵循責任與美國公民 (citizen) 並無太大差別。
●肥咖規定 (FATCA)
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若不申報海外收入可能觸犯稅法,美國國稅局和世界各國正透過 FATCA(台灣暱稱肥咖) 追查美國籍人士藏匿海外收入 (Hiding Income Offshore) 及利用複雜跨國稅務策畫的逃漏稅者。自 2014 年 7 月 1 日開始,美國要求境外的各國銀行針對帳戶價值 5 萬美元以上的客戶,必須進一步確認是否具有美國籍。而境外的各國保險公司也必須針對保單價值 (cash value) 累積達 25 萬美元的客戶進行書面確認,尤其保價金達 100 萬美元的客戶進行詳細手動調查。
●肥爸規定 (FBAR)
本文重點在強調 FBAR 的重要性!美國稅務居民「每一年」除了將全球收入申報所得稅之外,若海外金融帳戶價值合計超過 1 萬美元,還必須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 的規定,美國稅務居民要提交 FBAR 之 FinCEN 114 表。海外金融帳戶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二條件,都要誠實向美國申報:
(1) 擁有財務利益、簽署權、其它權力 (可動用) 的海外帳戶
(2) 所有海外金融帳戶總值在當年度任何時候超過 $10,000 美元。
根據 FBAR 規定,需要向美國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的資產包括如下 (但不限):
(1) 銀行帳戶 (Bank accounts),例如活存、定存、支票存款
(2) 有價證券 (Securities accounts),例如券商帳戶 (brokerage accounts) 及衍生性商品。
(3) 商品期貨及選擇權 (Commodity futures or options accounts)
(4) 有保單價值 (cash value) 的保單 (Insurance policies),例如終身壽險 (whole life insurance policy)。
(5)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s) 或集合管理基金 (pooled funds)
只要符合上述規定,美國人必需在隔年的 6 月 30 日之前,將 FBAR 相關表格「郵寄到達」美國財政部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P.O. Box 32621, Detroit, MI 48232-0621)。表格下載網頁 www.irs.gov 及 www.msb.gov,諮詢郵件可寄到 FBARquestions@irs.gov。建議美國籍人士應該先諮詢美國當地合格註冊稅務顧問,再定奪後續處理。
FBAR 並非繳稅規定,美國人只要誠實揭露海外金融帳戶,不見得要繳稅。如果美國國稅局發現美國人漏報國外金融帳戶,將面臨嚴重後果,可能包括高額罰款甚至坐牢。自 2004 年 10 月 22 日以來,故意違反 (willful violation)FBAR 規定的美國人士會面臨 10 萬美元或漏報帳戶價值的 50%,取其最高金額為罰金!
假設王先生擁有美國籍,在 2005 年期間,美國境外的海外帳戶中存有 100 萬美元,但未依法申報 FBAR 相關表格。經過多年增值後,帳戶價值從 2005 年的 100 萬美元,累積至 2012 年之 140 萬美元 (如下表)。
年度 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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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05 萬美元
2006 110 萬美元
2007 115 萬美元
2008 120 萬美元
2009 125 萬美元
2010 130 萬美元
2011 135 萬美元
2012 140 萬美元
如果王先生向美國自首,也被美國國稅局接受,則王先生可以「享受」較低的罰款!共有 3 筆金額需繳納:
(1) 繳交這 8 年來本來應該繳納的所得稅,假設稅率為 35%,每年利息所得為 5 萬美元,則合計稅額為:5 萬美元 × 稅率 35%×8 年 = 14 萬美元 (再加計利息)。
然而,自首者還是要面臨 2 筆罰款:
(2) 所得稅申報不實 (accuracy-related penalty):「小罰 20%」,也就是本稅 14 萬美元 ×20%= 罰款 2.8 萬美元。
(3) 海外申報不實 (miscellaneous offshore penalty) :「小罰 27.5%」,也就是最高資產金額 140 萬美元 ×27.5%= 罰款 38.5 萬美元。
以上自首的相關規定,美國當局隨時可能發布最新規定,請美籍人士向當地機關求證。
假設王先生故意 (willful) 漏報 FBAR 卻又被美國當局查獲,除了補繳上述的所得稅 14 萬美元 (再加計利息) 及申報不實罰款 2.8 萬美元,另需以每年度資產最高金額的 50% 或 10 萬美元,取最高金額為當年度罰款。驗算如下:
年度 餘額 50% 或 10 萬元取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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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05 萬美元
2006 110 萬美元
2007 115 萬美元 57.5 萬美元
2008 120 萬美元 60 萬美元
2009 125 萬美元 62.5 萬美元
2010 130 萬美元 65 萬美元
2011 135 萬美元 67.5 萬美元
2012 140 萬美元 70 萬美元
以上 6 年度的罰金合計 382.5 萬美元,罰款極重,而且還有其他民事罰款 (fraud penalty) 與刑事判決入監的可能。由此可見,無論銀行或個人在美國違反規定,巨額罰款應是常態。
美國籍人士除了了解上述嚴重的罰款外,還必須注意美國國稅局還鼓勵任何人擔任檢舉告密者 (Reporting Promoters),將某人逃稅情資填寫 211 表「舉報稅務詐欺情資獎金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Award for Original Information),並依 7623 法規向美國國稅局密告辦公室提出獎賞要求 (Claims Submitted to the IRS Whistleblower Office under Section 7623),就有資格獲得獎金。
●心得與建議
1. 已經取得美國籍身分者,應該與美國當地合格註冊的稅務專家討論自身狀況。本文僅是提醒美國 FBAR 的重要性,有關美國 FBAR 海外金融帳戶申報的更多規定,建議請參閱美國國稅局新聞稿 FS-2007-15(國外金融帳戶申報規定) (FS-2007-15, Foreign Financial Accounts Reporting Requirements) 以及 4261 號刊物 (您有海外金融帳戶嗎?) 再與美國當地稅務專家討論後續。
2. 正在申請美國籍的民眾,必須記得從一開始就必須向美國當局誠實申報所得稅及 FBAR 規定的海外金融帳戶資料,以免日後騎虎難下。
3. 尚未取得美國籍的民眾,必須衡量是否願意向美國誠實揭露自己的台灣資產,承受日後美國的所得稅及遺贈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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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
稅務名師
專精個人資產之稅務規劃、企業股權安排。曾任職於台灣及香港之壽險、銀行及證券商。目前十餘本著作主題涵蓋理財、信託、稅務、保險,應邀演講場數近2千場,連續十年獲得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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