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遭重罰天價 金融業打亞洲盃怎麼打?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8-28 09:38
兆豐金 (2886-TW) 旗下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在法遵機制、防制洗錢及可疑交易申報上,涉及違反銀行保密法 (Bank Secrecy Act, “BSA”) 及反洗錢相關規定,遭美國紐約州金融廳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DFS”) 裁罰 1.8 億美元,引起國內監理機關及業界關注。DFS 為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主管,負責對紐約州註冊的本國或外國分行為第一防線之監理,定期對各該銀行進行金融檢查。
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孫欣曾於美國執業金融銀行法領域,他表示,深切了解美國監理機構自 2000 年 911 事件後極為重視金融業不論大小在洗錢暨資恐防制的遵循,業界皆知紐約州金融廳 DFS 從前任首長 Ben Lawsky 開始就是出了名的鐵腕執法機關,比聯邦機關金融犯罪執法網路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 還嚴格於洗錢暨資恐之監理,天價罰鍰像外銀 BNP 遭罰美金 89 億皆出自於 DFS,現任首長 Maria T. Vullo 延續鐵腕風格並於今年 7 月又頒布更嚴格的洗錢暨資恐規範 Part 504。而本件裁罰案中 DFS 就是引用 Part 504 的標準來要求該國銀紐約分行進行改善。由於美國為防制洗錢暨資恐的領導國家,極為重視防制洗錢暨資恐規範之落實,對於未確實遵循之金融機構,祭出的罰鍰年年增高,並伴隨非常繁重的後續改善義務,我國金融機構對此風險不可不慎。
裁罰原因
孫欣表示,DFS 近期一再重申 DFS 「絕不容忍金融機構對反洗錢法令的忽視,並會對任何未能建置預防違法交易之遵循機制的機構採取果斷並嚴厲的制裁行為」。根據新聞稿所附的裁罰命令,DFS 是在最近一次金融檢查中發現有違反 BSA 及反洗錢規範之情事,其中除了遵循機制之缺失外,主要包括未能針對涉及巴拿馬分行之交易及可疑客戶帳戶進行適當之洗錢風險辨識及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enhanced due diligence)。
確認客戶身分的要求,不僅包含開戶客戶的身分,於客戶為法人時,更應確認受益人 (beneficial owners) 的身分,如確認董監事、具控制力的大股東之身分等等,在巴拿馬報告後,確認客戶身分的議題更加被各國監理機關重視。金融機構接著需依據客戶、地域和產品等不同面向的指標區分客戶等級,以精確辨識可疑交易。依據美國 FinCEN 的規範,於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後 30 日內,須向 FinCEN 申報可疑交易報告。
另外,如果涉及美國 OFAC 制裁名單,如涉及恐怖分子的帳戶或交易,依據 OFAC 的規範,必須馬上凍結並於 10 日內向 OFAC 申報。OFAC 是美國財政部轄下的單位,全名為”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負責對外國、恐怖分子、跨國販毒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活動進行經濟制裁。相較我國,金融機構應留意美國的制裁名單不僅止於聯合國恐怖分子制裁名單,另有其他美國基於經濟或政治考量的制裁名單,如俄羅斯。
罰款以外還有呢?
DFS 於裁罰命令中,除了要求繳付罰款以外,通常還會要求金融機構矯正改善缺失 (Remediation) 及追蹤歷史交易 (Look-Back Investigation)。前者要求金融機構應聘僱 DFS 指派的外部獨立顧問積極協助建置適當的反洗錢制度流程以及改善遵循制度上之缺失,另一個則是聘僱 DFS 指派的外部獨立監察人查核過去 3 年間之所有交易是否遵守美國 OFAC 規定以及申報可疑交易規定。
裁罰命令中針對建置洗錢暨資恐遵循機制定有具體的條件,非常值得其他在美國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業做為自我檢視的參考,其中美國分支機構應避免以下情形:
負責美國分行 BSA/AML 事務之專員由台灣總行人員遠端兼任,且該 BSA/AML 專員與分行法遵主管對美國法令欠缺了解;總行與分行法遵部門未能定期檢視該行辨識及監控可疑交易的篩選要件,重要交易監控文件未能翻成英文,以致不利主管機關有效監理;且未能辨識外國關聯機構是否有適當洗錢防制之機制。
紐約州洗錢暨資恐新制上路,外國銀行應注意!
DFS 首長 Vullo 提醒金融機構應慎重因應 2017 年即將上路以風險為基礎的洗錢暨資恐防制新制 Part 504,這個新制要求所有紐約州註冊的本國或外國分行:
建置一個 “交易監控及篩選” 制度,(1) 監督交易以確保 BSA 暨洗錢防制法規,包括可疑交易申報規定,以及 (2) 篩選並攔截美國財政部 OFAC 制裁規範所禁止的交易; 及
由董事會或高階主管每年向 DFS 出具聲明書 (certification),確認 (1) 該分行已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確保該分行已遵循前述 “交易監控及篩選制度” 的法規要求,以及 (2) 據其所知,該分行之交易監控及篩選制度已符合 Part 504 的要求。
新法中每年向 DFS 出具聲明書的要求在法律界引起一些憂慮,雖然新法規最終版已將原本 Part 504 初稿中對聲明書出具不實的高階主管,處以單獨刑責的規定刪除,但相關條文解讀上仍保留得向出具聲明書不實之人追究紐約州銀行法及刑法下申報不實之刑事責任。
亞洲盃 / 世界盃的最大風險及挑戰
近來 DFS 裁罰案可視為對國內金融業欲發展亞洲盃或世界盃的警示,金融業現在應刻不容緩地由高層以由上而下的方式認真檢視其海外 (尤其是歐美及東南亞監理趨嚴之地區) 分支機構或轉投資事業的洗錢暨資恐遵循機制,海外主管機關之裁罰不論從金額或後續矯正所需付出的成本及管理資源來看,對金融業都是個巨大的風險及負擔,其疏忽的代價即有可能吃掉該海外營運事業自始以來以及甚至未來所可賺取的收益,成為一個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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