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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虛假陳述信批違規被警告 副總楊忠誠被判10年市場禁入

鉅亨網新聞中心



北大荒股份領導蒞臨北大荒漢楓檢查指導工作(左三為北大荒鑫亞董事長楊忠誠)

和訊股票消息 證監會於8月26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披露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北大荒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條)第5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北大荒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楊忠誠(時任北大荒副總經理、北大荒鑫亞董事長)、白石(時任北大荒鑫亞總經理)等6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對9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同時對楊忠誠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白石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官方網站披露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北大荒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楊忠誠、白石的要求,我會舉行聽證,聽取了楊忠誠、白石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北大荒存在以下兩項違法行為:

一、北大荒鑫亞通過亞麻交易虛增2011年度利潤1,600.58萬元

北大荒鑫亞通過亞麻交易虛增2011年度利潤1,600.58萬元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亞向北大荒青楓亞麻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北大荒鑫亞參股公司)銷售4,071.03噸亞麻時,與青楓亞麻串通,另簽訂虛假合同,每噸加價4,600元,虛增2011年度利潤1,600.58萬元。

二、北大荒鑫亞通過水稻交易虛增2011年度利潤3,524萬元

北大荒鑫亞委托雞東縣忠旺糧庫代理收購、保管及銷售水稻。2011年,忠旺糧庫將代理北大荒鑫亞保管的35,325.87噸水稻烘干整理後剩余33,600.51噸,與北大荒鑫亞的經辦人趙亞光聯系確定價格後,銷售取得含稅收入7,421萬元,北大荒鑫亞此項業務為虧損。為了不暴露虧損並完成目標任務,北大荒鑫亞通過偽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項水稻銷售共確認含稅收入11,403萬元,導致虛增2011年度利潤3,524萬元。

證監會公告稱,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機構的情況說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北大荒鑫亞2011年亞麻銷售虛增利潤1,600.58萬元以及水稻銷售虛增利潤3,524萬元,導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北大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楊忠誠作為北大荒時任分管北大荒鑫亞的副總經理、北大荒鑫亞董事長,知悉北大荒鑫亞虛增利潤的相關行為,並簽字確認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白石作為北大荒鑫亞時任總經理,策劃、組織、實施或者參與了北大荒鑫亞虛增利潤的相關行為;證監會認定上述人員為北大荒涉案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北大荒違法行為的情節較為嚴重。

楊忠誠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楊忠誠不存在違法行為,請求不予處罰。第一,不能認定楊忠誠知悉並參與了亞麻項目虛增利潤事項。雖然部分人員在詢問筆錄中提到楊忠誠參與此事項的制定計劃、對外談判等工作,但各份筆錄對楊忠誠參與該事項的描述不能相互印證,而且沒有其他證據與此印證,涉及虛增利潤的合同也未經楊忠誠同意。第二,北大荒時任董事長王道明請雞東縣糧食局局長田某幫忙協調虛增水稻銷售利潤,楊忠誠在場,只能說明楊忠誠知悉有此計劃,不能說明楊忠誠贊成或知悉此計劃實施。涉案合同顯示「經電話請示楊總同意」不能證明楊忠誠知悉偽造合同。第三,楊忠誠對北大荒鑫亞虛增利潤不知情,沒有披露該信息的義務來源,相關法律沒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釋義,不能僅憑楊忠誠的公司高管身份,認定楊忠誠為虛增利潤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認為,楊忠誠作為北大荒時任副總經理,分管北大荒鑫亞,未勤勉盡責,知悉北大荒鑫亞相關虛增利潤行為,並簽字確認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證監會認定其為北大荒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根據其涉案情節給予相應處罰,並無不當。

白石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申辯材料中提出,本案事實認定錯誤,請求不予處罰。第一,關於亞麻項目,北大荒鑫亞將第二年能夠實現的利潤挪到第一年,符合會計規定,不構成虛增利潤。第二,白石沒有實施、策劃、組織、參與水稻項目虛增利潤事項。白石認為水稻銷售利潤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而且始終要求按合同約定價格執行,導致利潤流失的原因是北大荒鑫亞時任運營總監劉艷明和忠旺糧庫等單位和人員私下運作造成的。2011年11月,白石向趙亞光詢問水稻交易情況,趙亞光堅稱沒有造假。第三,白石不是北大荒的管理人員,不應當承擔北大荒年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的責任。第四,北大荒鑫亞虛增利潤行為發生在2011年,並於2011年已經完成,而證監會對北大荒2011年年度報告虛假陳述行為的調查是從2014年才開始的,行政處罰已過時效。

證監會認為,白石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第一,關於亞麻項目,北大荒鑫亞在未實際實現銷售情況下,通過簽署虛假協議方式暫估收入與利潤入賬,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構成虛增收入及利潤。第二,證據顯示,楊忠誠具體安排白石完成北大荒鑫亞的利潤指標,對於水稻項目,白石明知糧價大跌並要求水稻銷售隨行就市、盡快變現回款,卻仍然同意簽署虛假銷售合同。第三,《證券法》未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限定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我會發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11〕225號)認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組織、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可以認定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白石策劃、組織、參與、實施了相關虛增利潤行為,導致北大荒信息披露違法,應當認定為北大荒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四,關於處罰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屬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處罰時效期間應「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2013年8月,證監會對北大荒進行檢查,發現北大荒涉案違法事項;2013年11月,證監會向北大荒出具了《調查通知書》;北大荒於2012年4月披露2011年年度報告。因此,證監會行政處罰未過時效。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對楊忠誠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對白石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表示,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開信息顯示,楊忠誠,男,1961年2月出生,時任黑龍江北大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北大荒鑫亞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北大荒全資子公司)董事長,住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

白石,男,1972年10月出生,時任北大荒鑫亞總經理,住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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