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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違反選罷法 三立新聞台二度遭中選會裁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19 18:34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中選會於19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民眾檢舉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其中三立「54新觀點」節目因違反選罷法,遭罰新台幣40萬元罰鍰,這也是繼三立新聞台之前只單獨邀請時代力量立委候選人黃國昌上節目,還有選前十天違法公布立委選舉民調,遭罰220萬元後,三立新聞台第二度被中選會開罰。

中選會表示,今公布裁罰之違規案件,包括攜帶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日為特定候選人從事助選活動、民調事件及媒體在競選活動期間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未為公正、公評之處理,共計有4件裁罰案件,詳述如下:

一、 民眾檢舉新北市新莊區第660投票所,涉有攜帶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經檢視影片內容,行為事實明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規定移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選舉人及第14條第4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依同法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二、 民眾舉發林鐘美麗及何鎂華等2人,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為特定立法委員候選人從事助選活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及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分別對林員及何員各處以新台幣17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6日至105年1月15日播送之「54新觀點」節目,邀請新北市第3選區候選人張碩文、及民主進步黨候選人郭正亮參加節目,未給予張碩文同選區其他候選人,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其他政黨相同之機會,已分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併處新台幣40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其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之認定,依本會第372次委員會議決議為:廣播電視事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給予競選同一公職之同一選舉區全部候選人相同之機會。

上開罰鍰案件,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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