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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5/07/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05年5月本公司對大甲永和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聲明如下:
(1)大甲永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中連貨運。
(2)大甲永和應給付中連貨運新台幣1億5010萬1140元整(違約金)及自該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大甲永和負擔。
(4)上述第(2)項,中連貨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105年7月13日收到開庭通知,該案進入訴訟中,後續如
有明確訴訟結果,依規公告之。
9.其他應敘明事項:訴訟結果無法預知,為確保投資人權益,請投資人自行審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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