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破壞文化資產可判有期徒刑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12 20:10
立法院院會今天(12號)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條文修正案,是文化資產保護法立法三十五年來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重要變革包括破壞古蹟獲審議中的文化資產,可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這項修法由新舊政府接力完成審查,被朝野立委稱讚是跨黨派的立法典範。(戎華儀報導)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朝野立委同聲表示,這是文化資產保存法三十五年來最大幅度修法,也是朝野立委不分黨派合作修法典範,修法過程中朝野沒有立場上的爭議,也不曾動用表決,期待新政府未來善加利用。
由於現行法令對於破壞古蹟或審查中的文化資產缺少罰則,導致過去有許多尚未被正式列為古蹟的資產遭到大火吞噬或被刻意拆除,新法則訂出6個月以上的刑罰,希望達到遏止破壞文化資產的目地。
立委柯志恩:『它有非常多的變革,我想最大的部分就是來自於,我們對文化資產的刑罰,終於有了所謂求償的機制,我們絕對不能像過去的文化資產保護法一樣,被譏為沒有牙齒的老虎。』
此外,修正的法案還增加了無償撥用的規定,讓公務機關在無力維護古蹟的情況下,得由主管機關無償使用。
(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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