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2 17:42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9/22
2.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據了解,新光金旗下新壽已決定以每股45元參與應賣,
數量佔矽品股權高於1%。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該篇報導有關本公司參與應賣矽品股票張數,係屬媒體
自行推估,本公司已決定參與應賣矽品精密股票,惟實際參與應賣
張數及實際金額,請參照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訊為準,
特此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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