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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 :105/07/04
2.發生緣由:新北市政府以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為由,裁罰本公司新臺幣15萬元。
3.處理過程: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民國105年4月6日對本公司進行勞動檢查,
因本公司未備置部分勞工之出勤紀錄,且本公司受檢時所述理由未獲勞檢人員接受,
致本公司於今日(民國105年7月4日)收到新北市政府來函(發文日:民國105年6月30日,
新北府勞檢字第1053450432號),以本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為由,
裁罰新臺幣15萬元。
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15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於近期備置出勤紀錄,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再遭到裁罰。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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