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7-01 18:30
文章來源:惠國集團
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一、資產轉讓
資產轉讓是指企業轉讓本企業的或者受讓另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包括商譽、經營業務及清算資產)。企業轉讓、受讓資產,不影響轉讓、受讓雙方企業的存續性。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二、資產置換
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購資產的各種重組中,不涉及現金流動的資產置換重組成為上市公司重組的主流形式。
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股權、整體資產置換是目前企業改組業務中常見的事項。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一家企業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一家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整體交換,資產置換雙方企業都不解散。
三、資產租賃
資產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
資產租賃有兩種可能:可能是重組公司沒有找到一種合適的方式將被重組公司的資產剝離出來,於是只好暫時采用租賃這種方式,這樣還可以增加被重組公司的現金流;被重組公司暫時沒有能力獲得重組方的優質資產,只好先租賃。當然資金的確定和支付有很大的靈活性。
1、資產租賃的主要特征
資產租賃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賃期內轉移資產的使用權,而不是轉移資產的所有權,這種轉移是有償的,取得使用權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從而使租賃有別於資產購置和不把資產的使用權從合同的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服務合同,如勞務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以及無償提供使用權的借用合同。
2、資產租賃的分類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企業應當將起租日作為租賃開始日。但是,在售後租回交易下,租賃開始日是指買主(即出租人)向賣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筆款項之日。
(1)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上述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於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於資產閒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2)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企業在對租賃進行分類時,應當全面考慮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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