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急征求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營改增補充意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29 15:15
財政部稅政司日前加急下發了《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補充通知征求意見的函》,征求意見稿中將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和同業存單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納入金融機構營改增試點中“金融同業往來”的适用範圍。
此外,意見征求稿還明确,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屬于試點過渡政策中“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1項)。
境?銀行和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銀行與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過渡政策規定中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
人民?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央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市場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第一條第(二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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