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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27日訊息,中國國務院近日發布通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周五公布的相關政策意見提出,要制定和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及依據,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引導和支援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等。
意見還指出,未來要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要求披露主體真實完整並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對中小投資者表決單獨計票;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中小投資者是我國現階段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群體,但處於資訊弱勢地位,抗風險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意見指出,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期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
在優化投資回報方面,公司在發行新股或上市公司再融資等攤薄即期回報的,公司應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公司應披露利潤分配政策特別是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完善股份回購制度,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
對於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同時,要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
在解決相關糾紛和健全賠償機制方面,意見指出,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式,降低維權成本;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意見稱,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意見還指出,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10月曾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為題撰文指出,長期以來國內資本市場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不夠,形成了融資者強、投資者弱的失衡格局。未來將全面構築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體系,包括完善中小投資者賠償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知情權,豐富投資渠道和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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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PFSTBMX,5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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