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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康和證券:公告原告翁景賢、黎佳興所起訴之本公司前員工曾穎川 詐欺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管轄錯誤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7 16: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翁景賢、黎佳興 被告:本公司及前員工曾穎川、陳倍松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訴訟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5/05/2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12號詐欺案件,對上列被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 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曾穎川 被起訴時之住所、居所及犯罪地均非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一併移送新竹地方法院。 6.處理過程: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移送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被告曾穎川個人非法行為,與本公司業務無關。 本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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