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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茂:董事會決議本公司第10次買回庫藏股註銷減資基準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8 15:05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1/08

2.減資緣由: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

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3.減資金額:新台幣94,080,000元

4.消除股份:普通股9,408,000股

5.減資比率:2.87%

6.減資後股本:3,179,572,18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訂為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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