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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巨災保險財政依賴度大 呼吁成立政策性險企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3 15:20


根據目前我國在深圳、寧波、雲南、四川地區的巨災保險試點顯示,2008年汶川地震,保險理賠金額占經濟損失的0.2%,較國際巨災保險賠款占經濟損失的30%——40%標准相差很大。

財政依賴度大 保險賠付率低


目前,我國已在深圳、寧波、雲南、四川地區進行了巨災保險試點工作。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深圳、寧波屬於綜合性巨災保險,提供洪水、台風等風險保障;雲南屬於單項巨災保險,只針對地震這類災害提供風險保障。

據了解,深圳與寧波基本依靠政府財政出資為投保人承保,保險公司更多充當的是政府防災救災資金的管理者,真正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並不是很明顯。寧波保監局財險處副處長段元娟在5月12日由北京保險研究院主辦的「巨災保險現狀與發展研討會」上表示,「2015年是寧波巨災保險試點的第一年,一切還處於探索階段。當前情況下開展試點工作,更需要政府的引導。」

另外,有材料表明,寧波巨災保險體系由公共巨災保險、巨災基金和商業巨災保險三部分組成,財政每年會出資投入一定資金向保險公司購買巨災險。據段元娟解釋,試點第一年期間在民政部及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寧波建立了巨災基金,直接參與到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中。

「當前保險業在巨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相關的保險產品比較少,並且一些嘗試性的保險產品保障范圍比較窄,得不到群眾認可,在保障程度及保障面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蘇耀輝透露,「巨災保險在我國巨大災害中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保險理賠金額占經濟損失的比例很小,整個保險體制對巨災發生後的償付能力貢獻非常小。」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模式運行 立法體系急需建立

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已成業內共識。目前,我國民眾的投保意識及風險意識較弱,加之商業保險對於巨災損害的承保動力不足,使得我國巨災保險推廣過程中會出現一系列問題。

有保險監管人士對記者表示:從制度層面需要考慮四個問題。第一,地震巨災保險是否需要強制推進是關鍵性問題;第二,財政支持及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可以涵蓋巨災保險;第三,能否建立安全防護體系,建立風險分擔機制並融入創新;第四,政府在巨災保險制度中發揮什麼作用。技術方面考慮三個問題。第一,巨災保險產品在定價方面能否統一定價;第二,保險行業是否有足夠的資源來配置巨災保險;第三,巨災保險的保障程度要到何種地步,通常情況下,公共性質的保險具有「廣覆蓋,低保障」的特點,而巨災保險是否也能采取此種模式是不確定的。

此外,根據試點區經驗顯示,寧波在巨災保險試點過程中會做一些基礎性數據,2016年將繼續采集相關數據,形成數據庫。

法律方面,中國雖然已經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也制定了一些防災減災規劃,但具體的巨災保險制度還未成形。中國保險學會高級顧問郭永利認為,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項法律制度,沒有法律制約就會亂試點,所以首先要立法,依法合規辦事。燕趙財險總經理助理趙桂芳也認為,保險公司需要法律要求,需要法律規范。

建立巨災共保體 或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

當保險風險過大時,分擔風險成為首要考慮的問題。巨災保險是一種承擔風險性很大的險種,就商業保險公司而言,發展巨災保險風險大而盈利小。作為商業機構,保險機構要對股東負責,並有盈利需求,與其他盈利險種相比,巨災保險並沒有那麼誘人。

郭永利對記者說,巨災破壞力大,商業保險公司承擔不了,而且商業保險是給富人辦的保險,是有錢人的保險。雖然目前人保、中再保已引進國外巨災模型,但由於我國關於巨災保險的數據並不完備,在估計巨災經濟損失時往往存在較大偏差,就會使商業保險產生巨大損失。

就分擔風險而言,保險監管人士透露,當前我國已成立地震共保體,由40多家財險公司組成。太平再保險北京分部核保助理林森也建議成立巨災共保體,共同承擔巨災帶來的風險,並削弱各大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能更好的落實巨災保險制度。

另外,地方財政廳負責人建議,成立專門的政策性金融保險公司,有利推進巨災保險的具體實施。北京保險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曉林教授也表示同意成立專門性巨災保險公司。「政策性的事情還得由政策性機構來辦,我們需要設計一個課題來專門研究,並集合各方意見,搞好頂層設計,依法辦事,嚴密操作。」郭永利說。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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