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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改條例修法不同意眷改者也可領補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05 18:37


記者林人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同意改建的原眷戶,在強制執行完畢前,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也可以領取拆遷補償;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自民國85年起,20年來已先後完成52處眷村改建,安置將近7萬眷戶,成效顯著,為落實眷改政策的一致性與公平性,並因應大法官解釋,有必要提出該修正草案。

根據現行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規劃改建的眷村,其原眷戶有2/3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的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27號也解釋,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對不同意改建者,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形成差別待遇,對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改建的原眷戶,也沒有特別處理的規定,未臻妥適,應通盤檢討改進。

新修正條文除了刪除國軍老舊眷村須於69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限制,讓所有老舊眷村得以全部改建;並增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自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領取拆遷補償。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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