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 經留用又反悔將可請求資遣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1-21 13:4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為活絡國內企業併購活動,促進組織調整及加速企業轉型,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同時也健全勞工權益,如經同意留用,但在併購基準日前又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也可請求退休金或資遣費。
本次修法增訂「兄弟公司之簡易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五大簡式併購類型。
放寬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之方式,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
修正草案簡化寄發併購文書規定。
增訂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得不受公司法與證交法有關原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及應提撥一定比例對外發行之限制。
增訂公司或持有其他參加收購或分割公司之股份,或其本身或指定代表人為其他收購或分割公司之董事時,就併購事項為股東會決議時,得准用相關規定,得行使表決權,以便利併購。
修正草案同時健全股東、債權人及員工權益。明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退準備金應全數移轉致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
修正草案也檢討相關租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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