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藥業被投資者起訴索賠 訴訟時效已不足半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6 14:52
9月11日收盤后,紫鑫藥業(002118,股吧)(002118)發布了一則讓大部分投資者看不太懂的《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細讀內容,則發現公告相關的內容並不是最新發生的重大事項。
公告稱,2011年 10 月 19 日,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稽查總隊調查通字11223號)。2014年2月13日,中國證監會以[2014]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上市公司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公司責令改正、警告並處以 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而在本次公告的主要內容“訴訟的基本情況”中則稱:2014年4月29 日,公司收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長民四初字第 27、 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6、 47、48、49、51、52、53 號傳票,劉光禮、肖麗等25名自然人股東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紫鑫藥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索賠金額合計為1,827,554.35元。
為何發生在2014年4月的訴訟要在2015年9月進行資訊披露?作為前述部分投資者代理律師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律師表示也不是很清楚,許峰稱,“紫鑫藥業12日公告的首批案件,是我們在2014年2、3月份向法院commit索賠材料並獲得受理的,本以為紫鑫藥業不會公告,其實目前累計起訴案件的人數和標的都遠遠超過了公告的數據,我們一家律所代理的案件都遠遠超出公告數據。”
而有證券界人士分析,之所以出現上市公司公告的起訴人數標的與代理律師方面掌握的不同,除了上市公司方面原因,也有可能是法院在受理系列案件后,並沒有及時向被告送達,一定程度上存在違法。
另據悉,紫鑫藥業是次披露的案件,法院原已經通知所有原告2014年5月30日前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來在開庭前兩日,法院又突然通知所有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因相關案件需要向通過吉林省高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沒有任何進展。作為投資者代理人的許峰律師也有頗多無奈,“一方面不太了解當前股民維權訴訟現實的股民要來指責為什么拖延這么久?一方面法院對於律師關於層報進展以及何時開庭的問詢的答復永遠只有等待兩個字”。
此次紫鑫藥業9月11日發布的公告,是否意味著后續將很快開庭?許峰表示,目前他們作為投資者代理律師還沒有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后續的案件也在斷斷續續向法院commit受理,該律師認為,目前來看,不排除該案可能會拖延過2015年2月21日的訴訟時效再開庭,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即使后續投資者獲賠,其他投資者也無法群體跟進,對於上市公司紫鑫藥業的壓力將大大縮小,根據許峰的判斷,這是當前紫鑫藥業投資者索賠案遲遲沒有開庭的重要原因。
紫鑫藥業在2014年2月21日晚間公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紫鑫藥業未在2010年年報中披露與延邊耀宇、延邊勁輝、延邊欣鑫、通化偉誠、通化嘉熙、通化振豪、正德藥業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構成了證券法意義上的虛假陳述。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律師認為,在構成虛假陳述並且被證監會處罰的基礎上,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間買入紫鑫藥業(002118)股票,並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紫鑫藥業股票的投資者,可以行使作為投資者的基本權利,向紫鑫藥業以及其他有關責任人提起虛假陳述民事索賠。
“投資者獲賠把握較大,但必須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起訴。”前述律師提醒紫鑫藥業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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