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2/09/182.公司名稱: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活化資產及充實營運資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採公開標售或其他處分方式,出售位於新北市林口區土地。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俟實際處分後,即行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