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裕興:公告金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04年度現金增資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15 17:1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15
2.公司名稱: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董事會決議撤銷104年度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0572號函同意廢止。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經撤銷或廢
止申報生效時,對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於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或
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若有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提出
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益受損者,本公司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如下:
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1.23%(註2)/365】
(註1)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如下:
本公司將依上述計算公式退還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實際退款
日訂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其繳交之股
款,匯費或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
(註2)年利率係以105年1月12日台灣銀行公告之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未滿二年牌告固定
利率為基準計算補償。
(註3)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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