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104年股東常會通過私募發行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15 17:1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1/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對象。
目前已洽定應募人名單:董事長陳懋常及董事陳建良
4.私募股數或張數: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5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為下列二者孰高者:
(1)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新台幣7.07元。
(2)104年度第二季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新台幣7.93元。
(3)因前述價格均低於每股票面金額10元,故本次參考價格為新台幣10元
,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實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
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競爭力,降低資金成本。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最近年度為虧損狀態,亟待轉型,為提升
公司競爭力,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唯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
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為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
金之目的。本次引進之私募股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5/01/15
11.參考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法令規定外,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
(2)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
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
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掛牌交易。
(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繳款期間為:民國105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20日止。
(4)私募增資基準日: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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