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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盛:公告本公司股東因向法院申請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82條規定之股東共7名。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整聲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102/09/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符合公司法第282條規定之股東共7名,因向法院申請重整事

件,聲請緊急處分。

4.處理過程: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9月2日裁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09月2日對符合公司法第282條規定之股東共7名,因向

法院申請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之民事裁定如下:

一、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不得行使對於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抵銷、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

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

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資

(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二、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

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

三、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及海外新聞紙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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