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酒店有關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的框架協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董事局謹此宣布,於2013 年5 月10 日及2013 年6 月17 日,本公司分別與Derwent 訂約方及Grosvenor 訂約方(定義見下文)就本公司向Derwent 購買其在倫敦1-5 GrosvenorPlace, Belgravia 中擁有的權益及與Grosvenor 訂約方共同在該地段上發展兼具酒店及住宅的建議綜合項目訂立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協議(「框架協議」)。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須注意,框架協議為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須待盡職審查、簽訂具約束力協議及獲得所有各訂約方董事局批準後,方可落實。因此,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不一定會進行,故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落實,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規定其將構成本公司須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將屆時另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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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 條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 部而發出。
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謹此宣布如下:a. 於2013 年5 月10 日,本公司與Derwent Valley Central Limited (「Derwent」) 及Derwent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與Derwent 合稱「Derwent 訂約方」)、以及GP Lessee LLP(「GLLP」)及Grosvenor Property Developments Limited (與GLLP 合稱「Grosvenor訂約方」) 就以132.5 百萬英鎊 (不含增值稅) 向Derwent 購買其於倫敦1-5 GrosvenorPlace, Belgravia(「地段」)擁有的150 年(目前尚余148 年)租約(「租約」)的50%權益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協議。
b. 於2013 年6 月17 日,本公司與GLLP 就雙方以50:50 的比例設立概括合營條款以共同將地段發展成為一個兼具酒店及住宅的綜合性項目(「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 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協議。本公司的一間附屬公司將管理其酒店部分為倫敦半島酒店。
(合稱,「框架協議」)
地段上目前有商用物業,其位於Belgravia,毗鄰海德公園東南方外並於白金漢宮花園對面。該等物業總樓面面積目前約220,000 平方尺,出租予多位租戶。在收購該地段50%的權益完成後至再發展前,本公司及GLLP 將會以投資物業性質持有該等物業。
本公司的財務承擔為,為購買地段中50%權益所應支付的132.5 百萬英鎊(不含增值稅),以及其在雙方商定的再發展成本所應承擔的份額。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目前的規劃,包括區域劃分、總樓面面積以及發展成本仍待商定,本公司與GLLP 將僅在簽訂具約束力的協議之後方對該等細節進行商討。具約束力的協議續受其他條件限制,包括盡職審查以及各訂約方董事局的批準。根據框架協議的約定,於購買完成後,Derwent將退出其目前與GLLP 合營安排,並將其租約轉讓予本公司。本公司之後將替代Derwent與GLLP 構建新的合營安排,以50:50 的比例與GLLP 共同發展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本公司將擬以自有資源收購租約及支付本公司的發展成本份額。
Grosvenor 是一家私人擁有的地產集團,其在全球最具活力的19 個城市設有辦公室。其在英國及愛爾蘭、美國及亞太地區擁有區域性投資及發展業務。Grosvenor 的國際基金管理業務遍及上述市場及歐洲大陸。此外,Grosvenor 還進行集中管理的間接投資。於2012 年12 月31 日, Grosvenor 管理的資產總額為122 億英鎊。有別於其他私人公司,Grosvenor 公布其完整的年報及賬目,可透過www.grosvenor.com 進行查詢。Derwent London plc 持有Derwent 訂約方,其為專注於倫敦中心地產的最大的不動產投資信托公司。其於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是FTSE(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指數)250 成員之一。其擁有並管理5.4 百萬平方尺的投資組合,其中97%位於倫敦中心,集中於倫敦西區及倫敦城區周邊地區。Derwent London plc 的報告及賬目可透過www.derwentlondon.com 進行查詢。
各訂約方同意於2013 年7 月19 日晚上11:59 分(倫敦時間)的排他時限前或各訂約方書面同意的其他之前或之後的時間內,商討具約束力的協議。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須注意,框架協議為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而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須待簽訂具約束力協議及達成多項條件後,方告落實。此外,現時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的計劃,包括總樓面面積及總投資額尚未落實,可予變更。因此,倫敦酒店發展建議項目不一定會進行,故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落實,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規定其將構成本公司須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將屆時另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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