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訊國際控股提名委員會之職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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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1. 委員會應不時由董事會(「董事會」)委任至少三名董事,大部份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
2. 董事會可委任委員會主席,而主席必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3.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提名人應擔任委員會的秘書。
會議次數及議事程式
4. 委員會應至少每年開會一次;其他額外會議由委員會視乎需要而舉行。
5. 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召開額外會議。
6. 委員會開會的法定人數為兩位成員。
職責、權力和職能
7. 委員會須:
(a)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及成員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規則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b) 確定並提名合資格的個人為替補董事的任命或填補當出現之董事會空缺;
(c) 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有關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繼任規劃宜;
(d)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及審視獨立非執行董事就其獨立性而作出的年度確認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檢討結果;
(e) 向董事會報告作出的決定或建議,除非該做法受到法律或法規的限制;及
(f) 考慮董事會指定或不時委派的其他事項。
8. 委員會應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能,包括尋求獨立專業意見的資源。
匯報程式
9. 委員會秘書應將委員會議記錄、委員會報告及相關資料分發給本公司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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