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涉貪更一審重判7年6月 律師陪同出面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1 19:35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因「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被控遊說關說並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11日遭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貪汙罪判決7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所得新台幣50萬元。高志鵬晚間6時30分將由律師陪同,在立院召開記者會說明。
聯合晚報報導,東豐閣公司於95年間,向國有財產局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土地,並請求高志鵬與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以立委職務之便向國產局遊說。
姚昇志轉告高志鵬對方將以政治獻金報償後,高志鵬於96年1月在國會辦公室中對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遊說,國產局函覆高辦公室表示同意。
事後,東豐閣公司人員與姚昇志見面交付200萬元,姚使用其中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後,再將餘款於96年5月立委黨內初選時,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將50萬元交給國會助理,登入高志鵬捐款帳簿中,事後並告知高此事。
高志鵬雖否認收受業者賄款,但法官採最高法院判決最新見解「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國產局在承租決定過程中已受到高遊說關說影響,與其立委職務具關連性。
高志鵬一審被判5年6個月,經上訴後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高志鵬被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回所得新台幣50萬元。前國會助理姚昇志被判刑1年8個月,緩刑5年。高志鵬將於下午6點30分由律師陪同出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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