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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美國互聯網巨頭難拒政府協查要求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0 15:40


導語:路透社今天發表分析文章指出,目前,美國國內圍繞國家安全局“PRISM”監控計劃的討論正日趨激烈,由於情報部門調查的機密性質,以及法院評審流程充滿神秘,即便涉事的美國互聯網公司想要拒政府的要求,不交出用戶數據,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最終也只能乖乖配合情報部門的調查。

以下為文章全文:


適度侵犯隱私

據《華盛頓郵報》報導,根據美國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NSA”)實施的一個內部代號為“PRISM”的監控計劃,谷歌、微軟等美國科技巨頭均是NSA的重要數據源。雖然上述公司不約而同地否認知情,並稱並沒有給予NSA接入其伺服器的“直接入口”,但美國政府官員已經證實了這個秘密計劃的存在,總統奧巴馬就稱,“PRISM”計劃只是對隱私的“適度侵犯”,對保護國家安全卻是必要之舉。

“PRISM”監控計劃基於《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2008年修正案“第702條款”創建,該法案允許美國政府機關可以搜集電子通訊信息,以獲取有關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目標的情報。

針對電子服務提供商,《外國情報監視法》規定,華盛頓的對外情報監視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可以授權某家企業提供“所有相關信息、設施以及必要的幫助”。作為回報,這家公司將得到補償,在一些潛在訴訟中獲得豁免權。

美國公民權利組織“電子前沿基金會”律師馬特·齊默曼(Matt Zimmerman)表示,“702條款”是“一個覆蓋範圍廣泛的工具,可以讓情報機構獲取他們想要的信息。”該組織就對《外國情報監視法》提出了嚴厲批評。

據美國司法部的報告顯示,對於NSA提出的要求,美國對外情報監視法庭几乎一概批准。2012年,該法庭共收到了1,856項尋求監視電子通訊和進行搜查的申請,除了一項外全部批准,而那一項還是美國政府在法庭做出裁決前主動撤回。

屬於國家機密

熟悉整個流程的法律專家稱,美國對外情報監視法庭受理的所有案件都屬於機密,包括裁決結果,同時也不會向企業透露任何有關調查的細節。這樣一來,對於NSA提出的協查要求,企業會予以大力配合,因為他們的律師確實不希望妨礙可能有助於避免恐怖襲擊的調查。[NT:PAGE=$]

任何反對法官命令的公司,都可以向對外情報監視法庭提起上訴,但目前尚未有公開信息表明有哪家企業這樣做過。根據《外國情報監視法》,企業還有權向對外情報監視評審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of Review)以及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律師亞歷克斯·阿布多(Alex Abdo)說:“法官的命令也有可能受到過挑戰,但即便如此,外人也無從得知。”該組織曾發起過一項活動,試圖以違憲為由推翻《外國情報監視法》(2008年修正案),但這項努力未獲成功。

按照規定,美國司法部每年都必須將其向對外情報監視法庭提出的申請次數,報告給美國國會,但該部門發言人周五表示,他從未聽說過有哪位議員要求,披露企業挑戰對外情報監視法庭權威的次數。

硅谷大佬施壓

本周曝光的“PRISM”監視計劃牽涉到美國多家重要的電信公司和互聯網企業。有鑒於此,硅谷大佬紛紛要求政府增強透明度。谷歌CEO拉裡·佩奇(Larry Page)和首席法務官大衛·德拉蒙德(David Drummond)在一份聯合聲明中稱:“美國和其他國家政府需要採取措施,保護公民的安全,包括偶爾使用監視手段,我們對此表示理解。但當前法律程序的保密程度,會破壞我們所有人無比珍視的自由。”

包括雅虎、微軟旗下AOL和PalTalk在內的涉事企業,均表示他們從未聽說過“PRISM”計劃。美國前情報分析師稱,這些企業之所以不知情,可能是因為NSA只在內部使用這一行動代號。

《華盛頓郵報》的報導也總是前后矛盾。該報最初報導,雅虎、微軟等涉事企業都自願參加“PRISM”計劃,但后來又改口稱,他們一直在遵照美國總檢察長的指令,協助NSA調查。另外,《華盛頓郵報》一開始披露,這些科技巨頭官方允許NSA訪問他們的伺服器,不過它隨后又援引一份機密備忘錄的說法稱,安裝在科技公司伺服器上的設備,可能是部分工程師所為。

據《紐約時報》周六報導,NSA曾就安裝這些設備與涉事科技企業進行艱難談判,它們就是相當於“密室”的電腦,供分享數據使用。NSA前分析師、現任安全網絡公司Tenable Network Security CEO的羅恩·古拉(Ron Gula)說“我們以前聽說過這種‘合作’,情報機構長期以來就在做類似這樣的事情。唯一的變化就是數量。”

至於這一次有多少用戶數據被“分享”,目前尚不得而知。雖然涉事科技企業高管堅決否認NSA提出過交出大量數據的要求,但如果情報機構經常提出這樣的要求,日子一久,被泄露的用戶數據應該會有很多。[NT:PAGE=$]

爆發罕見內訌

在《華盛頓郵報》曝光的“PRISM”計劃參與企業名單中,沒有Twitter的名字,但這家微博客和谷歌經常與法官對簿公堂,挑戰后者提出的交出用戶數據的無理要求。這些要求就包括“國家安全函”(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這種檔案由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簽發,不必得到法庭的批准。

據悉,超過90%的國家安全函都要求企業保密,不得對外透露,但舊金山一位聯邦法官最近做出裁決,此類法令違反美國憲法。這種內部紛爭實屬罕見。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第215款,也要求企業必須交出營業記錄。美國司法部2009年曾致信國會,稱在2004年至2007年間,收到國家安全函的企業,“從未對這一法令的效力提出過質疑”。

一些民權組織就曾因竊聽計劃將美國政府告上法庭,這些組織表示將研究本周最新曝光的事件,作為現有訴訟的新證據,甚至有可能提起新的訴訟。特別是,他們打算挑戰美國司法部迄今提出的兩大辯護理由:一是如果不對外泄露“國家機密”,企業不可能因此類問題而遭受訴訟,二是消費者缺乏起訴政府的法律依據,因為他們無法證明自己受到了政府監視項目的不利影響。隱私保護團體稱,最新披露的NSA監控醜聞,戳穿了這些謊言。

一個在任何質疑NSA國內監視項目中都起到關鍵作用的因素是,NSA在搜集到信息以后如何處理。NSA前任法律總顧問斯圖爾特·巴克(Stewart Baker)說:“NSA搜集了大量信息。有時,如果不從政府有權訪問的地方獲取這種信息,那麼你根本無法鎖定恐怖分子。你可能對數據搜集不設任何限制,但對搜查就不行了。”(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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