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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天宇工業:更正公告本公司8/12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基本資料申報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89,022,47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08/12~102/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50~17.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8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09,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自申報日前三年內共計買回本公司股份609,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未執行完畢。

原因: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規則。

執行率為30.45%。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留任及網羅優秀人才並激勵員工士氣,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執行

第二次庫藏股機制,其相關事宜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280,750,625元(已扣除庫藏股票計8,271,846元)

4.本次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買回2,000,000股,執行期間自102年8月13日起至102

年10月12日止。

5.買回之區間價格:$8.5元至$ 17元,股價若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

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7.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轉讓辦法詳如議事手冊附

件六。

8.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

明書詳如議事手冊附件七。

二、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謹提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二年度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

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並轉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通過規

定訂定本轉讓辦法。

本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

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三條 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員工、未滿三個月表現傑出經董事長同意

且符合第五條規定資格之員工,且其當年度未受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處分者,均得享

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上述之員工為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

過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另子公司亦包括海外子公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股數額則按職等、服務年資及績效表現等三種類別核計,茲分

述如下:

一、本公司員工依不同職位分配不同基數

10等(含)以上主管:12個基數

9等:10個基數

8等:8個基數

7等:7個基數

6等:5個基數

5等:3個基數

4等(含)以下:1個基數

二、除前項依職等認購外,由基準日往前推算,服務年資每滿一年,可增加認購1個基數,

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者不予計算基數。

三、前兩款合計之基數,即為該次庫藏股員工認購之基本股數。

四、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之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股數以外,授權董事長依個別員工個別績

效表現另行分配認購。

五、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

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六、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

第六條 庫藏股依下列程式辦理:

一、依董事會決議公告、申報並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依實際繳款認購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與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時,公司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除另

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或修訂應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O二年八月十二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

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8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6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祖榆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對買回公司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至102年10

月12日間買回公司股份上限2,0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新台幣8.5元(下限)至17元(上

限)間,且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下限(即8.5元),仍繼續買回股份,業經本公司102年8

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買回價格區間訂定程式具合法性與適法性。其執行買回股份造

成現金流出上限為新台幣34,000仟元,惟股份買回後流動資產仍高於流動負債,且買回股

份後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影響有限,故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對於公司

財務應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註一:前述之NT$289,022,471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

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NT$280,750,625。

註二:為配合送件日期至證期局,擬將預定買回期間更正於102年8月12日至102年10月11

日,並呈報於近期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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