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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銘異: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銘異三、代號30603)行使收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08/09

2.公司名稱: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轉換公司債截至102年8月8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

(2)依本公司所訂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第一項第

二款辦理。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到期日

前四十日(民國105年8月12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臺幣陸仟肆

佰柒拾萬元(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

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

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

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

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

(3)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要求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將按債券面

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

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

(4)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

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

(5)相關贖回時程如下:

a.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2年8月27日至102年9月25日。

b.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9月25日。

c.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9月26日。

d.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2年8月27日。

e.債券收回手續(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

回通知之始日(102年8月27日)起至屆滿日(102年9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

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f.本公司將於102年10月1日,將支付申請贖回者價款(扣除郵匯費),匯款或掛號

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債券持有人帳戶或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

有銀行帳號欲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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