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國際關系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進展與問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作者劉志云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教授長期從事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交叉研究及金融法研究。文章來源:《國際政治研究》2015年04期
內容提要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是當代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研究的新嘗試。近年來,相關研究取得了成就與積極進展,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這項跨學科議程的發展脈絡與基本狀況如何?取得了哪些進展?目前主要存在哪些困難與不足?此項研究與學科發展前景如何?為此,本刊特約記者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博士研究生劉毅專訪廈門大學法學院劉志云教授。劉教授長期從事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交叉研究及金融法研究,著有《現代國際關係理論視野下的國際法》《當代國際法的發展:一種從國際關係理論視角的分析》《國家利益視角下的國際法與中國的和平崛起》《國際經濟法律自由化原理研究》,以及《法律視角下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原理研究與實證分析》等。
![]() |
1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緣起
劉毅: 您能否簡要介紹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緣起與發展概況?
劉志云: 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建立起跨學科合作橋梁,始於國際法學者。在冷戰期間相當長的時期內,國際法學的研究近於停滯。雖然面對緊張的冷戰世界,曾有國際法學者嘗試將現實主義的內核及”科學主義”的方法引入國際法的研究,並由此開創了”政策定向學派”及”國際法律過程學派”,但這種引入始終是零星與被動的。20 世紀80 年代,隨著冷戰逐步緩解,國際法學亟須理論突破。
在這一背景下,國際法學科主要是以自由制度主義與建構主義為其理論化路徑,開啟了國際法的國際關係化研究路徑。具體而言,國際法的國際關係化的研究路徑是指國際法學者引用國際關係理論去研究國際法議題。
早期如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阿伯特教授( kenneth w. abbott) 、普林斯頓大學政治與國際事務學院斯勞特教授( anne-marie slaughter) 等國際法學者,意圖引進國際關係理論分析具體的法律制度,他們一開始就聚焦於國際關係的制度主義或國際機制理論,以其作為兩個學科聯結的基礎。
隨后,國際法學者引進了更多國際關係理論,包括建構主義、女性主義等,進而將國際法學的研究方法運用到國際關係理論的研究當中,促進兩個學科的整合。
根據台灣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莫大(博客,微博)華教授對這一段學術史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到最初國際法學對國際關係理論的引進以及運用的情況。
例如,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約翰·塞蒂爾( john setear) 教授運用國際機制理論所支援的”重復”( iteration) 觀點來探討國際條約,強化既有國際法學者對條約法的解釋,即是”同意”( consent) 與”合法性”( legitimacy) 的觀點。
”同意”指條約法是基於主權國家的同意而有效,”合法性”是指主權國家覺得有義務按照其承諾遵守條約法的約束; “重復”是指條約法或條約的特定條文鼓勵國家之間的重復互動,以及采取特定規則來促進國際合作。
無疑,”重復”的觀點較”同意”的觀點與”合法性”觀點提供了更為精確的預測。再如,阿伯特強調國際關係理論中的制度主義,但其重點並不在於運用制度主義,而在於引進制度主義。
他一開始引進的是自由制度主義,后來由於”全球治理”的需要所推動的制度安排更為復雜多樣,使他認識到所引進的制度主義應更為豐富,還必須吸納現實主義與建構主義的知識來對其加以完善。
斯勞特認為,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間的合作,可以循著國際關係理論中的制度主義與自由主義的”雙元議程”路徑進行,前者與國際法學享有共同的國際體系本體論,即行為者與結構的互動過程; 后者則是更具挑戰性的議程,即將國際關係中的自由主義理論運用於國際法研究,借以闡明法律對國際秩序的貢獻,以期建構一個更為全面的法律架構。
后者補充前者,並進而實現互補,使兩者成為統一的議程,為研究者提供更為有力的工具和更加豐富的研究機會。
之后,國際法學者就依賴塞蒂爾、阿伯特與斯勞特等人引入的機制理論而不斷推進跨學科研究的進展,機制理論成為對國際法研究中影響最大的國際關係理論。不過,之后的許多國際法學者在將國際關係理論引入國際法的研究時,更多的是采用理論綜合方式,如”理性選擇理論”輔以社會建構主義。
有些學者更是認為,主要的國際關係理論包括現實主義、自由主義與建構主義等,都是以跨學科之間聯結與整合為研究路徑,這不僅有助於理解國際法在國際政治中的角色與功能,也有助於國際法的經驗性研究主題的開展。
一些國際法學者提出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的研究議題,匯集了三項主題與六項合作議程,前者包括國際治理、社會建構與自由的行為主體,后者則涵蓋國際制度設計、程式設計、探討共用規範基礎、國際體系結構轉型、政府網絡與嵌入式制度主義等。這些都需要國際法學者強化他們對國際關係理論的理解能力,突破法律實證主義所專注的法條分析之思維限制。
同時,莫大華教授也對國際關係學者最初對國際法學的引進及運用的情況進行了考察。20 世紀80 年代全球冷戰態勢逐步緩解,基歐漢( robert o. keohane) 、斯坦福大學格雷厄姆·斯圖爾特( graham stuart) 政治學教授克拉斯納( stephend. krasner) 、芝加哥大學政治科學與哈里斯學院斯奈德( duncan snidal) 助理教授、加利福尼亞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唐納德·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奧蘭·楊( oran young) 教授等國際關係學者在關注國際機制的同時,視角逐漸延展到國際法領域,自始開啟了跨學科合作的路徑。
而后,越來越多的國際機制研究者嘗試將國際法理論與方法引進國際關係研究領域,尤其是將國際法視為國際規範的核心要素,探討規範的建立、執行與遵守等。具體而言,國際關係理論者是以國際關係法制化( legalization) 為中心,
探討國際法在國際關係的角色與功能,推動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建橋”計劃的發展,即國際關係理論是以國際規範的”法制化”為其法律化路徑。在這一過程中,國際關係學者開始致力於強化對國際法的理解,尤其是對於認識國際規範在國際關係實踐中的角色與影響,以及結合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理論,探究國際規範的”法律化”與獲取”合法性”的過程。
阿伯特提出了以”國際關係的法制化”作為兩學科合作的議題的倡導。法制化是制度化的一種形式,強調”義務””精確”與”授權”特征。”義務”意指規範不僅具有約束性,而且是法律上的約束性,承擔國際法領域的普遍規則、程式與司法解釋的約束; “精確”是指法律規則的準確界定及其細致與縝密性; “授權”指授權第三方處理規則的制定、規則執行及相關事項等。
許多國際法學者與國際關係理論者回應了阿伯特的倡議,認為推動國際關係法制化的分析框架與路徑,將可以統一兩個學科所提出的科際合作的倡議,以及參與真正的跨學科合作。
2000 年,《國際組織》雜志以”法制化與世界政治”為議題發表專輯,由多位著名的國際關係學者與國際法學者就國際關係法制化問題撰文,進行理論闡述或實證研究。他們在阿伯特所提出的國際關係法制化的議題上,進一步界定了法制化的概念、層面與形式,借以區別法制化的差異,並由此解釋了呈現出不同法制化程度的國際機制。2002 年,美國國際法協會舉辦了”國際關係的法制化/法律關係的國際化”主題年會。至此,國際關係法制化成為學科之間整合的重要研究議題。
劉毅: 請您簡要介紹近幾年學界對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情況?
劉志云: 總的來講,自20 世紀90 年代以來,西方學界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交叉研究蔚然成風,成為這兩個學科最新發展的閃亮之處,甚至被譽為是兩個學科的”一場新的革命”。同時, 21 世紀以來這種跨學科研究的意義也逐漸為許多國內學者所認識,並在國內掀起一股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熱潮。
時至今日,跨學科研究應該有一個對既有成績及其存在問題進行回顧、分析、歸納、總結,以及對未來發展進一步規劃的工作。
然而,由於該研究性質的跨學科化、問題領域的碎片化( 例如,單國際法領域就涉及貿易、投資、金融、人權、刑事、人道、環境等) ,幾無學者停下來梳理或盤點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者在過去20 余年的跨學科研究中得到了什么,更不用說總結這種跨越不同學科和問題領域研究的經驗結論,以及籌劃具體的學科建設方案、勾勒跨學科研究的下一步議程。
直至2010 年,美國天普大學比斯利法學院教授丹諾夫( jeffrey dunoff) 和政治學系教授波拉克( mark pollack) 以”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總結: 一個跨學科研究小組項目”為題,合作申請並獲得了2010 年度天普大學種子基金項目資助。
丹諾夫和波拉克以此為平臺,主持了天普大學法學院及其國際法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共同舉辦的2011 年度國際法論壇,該年度論壇分為春季研討會和秋季研討會,邀請杰出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學者就其近期研究發表演講。
丹諾夫和波拉克的跨學科研究回顧項目把法學與政治學的學生和研究人員匯聚到一起,從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的角度研究有關的各種理論,考察國際法的創制、解釋、執行和服從等問題。
2011 年11 月3—5 日,美國國際法學會第二屆年中會議和首屆研究論壇在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舉行。研究論壇的宗旨在於會聚學者研討國際法的前沿問題,為學者正在進行的國際法學術研究提供交流和研討平臺,尤其歡迎有關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跨學科研究、經驗研究、采用新方法的研究和不同學者之間的合作研究。
2013 年,丹諾夫和波拉克共同主編了《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跨學科視角: 最新的發展》一書,這是一部有關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20 余年發展的總結性文集。
在導論中,這兩位學者強調: 他們不單單祝賀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方法的興起,而且是批判性地評估該研究方法對於理解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現象所具有的價值,同時指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偏見和盲點。
本書作者涵蓋了西方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老中青三代學者,包括曾引領西方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第一代學者——曾任美國國際法學會會長的安妮-瑪麗·斯勞特anne-marie slaughter) 教授。該書收錄的斯勞特教授所撰寫的《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理論: 20 年之后》一文。
該文對20 多年前跨學科研究剛剛興起的狀態、興起之后的歷程及現在的研究狀況進行了回顧與對比,這種回顧與對比具有鮮明的歷史性意義。
不過,該書的研究范圍只局限於以美國學者為主的研究成果而忽視了其他西方學者,以及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學者的研究成果,基本上是圍繞美國學界所關注的問題而展開,且以論文集形式收錄,多數論文偏離主題,導致全書缺乏系統性。同時,在方法論上也未能提煉。以上問題的存在,使得該書未能有效完成對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進行系統性總結與進一步發展規劃的工作。
劉毅: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面臨著哪些主要困難?
劉志云: 一般而言,跨學科研究的主要障礙是”相互割裂”問題。這一研究領域也是如此,這里最本質意義上的問題就是”兩種文化的問題”。
從學科發展看,雖然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它們畢竟有太長時間的分隔,在割裂狀態下彼此得到快速的甚至是朝不同方向的發展,由此導致目前兩個學科無論是在思想上還是術語上都逐漸產生了很大的差異。國際法學者專心於他們的專業化路徑,包括分析法律文字,評價國家行為的合法性,以及探尋諸如人權等領域的新的法律。
國際關係理論者卻著眼於權力、衝突和戰爭,以及探尋規範與機制的某些價值。這就是跨學科研究本質上的障礙即”兩種文化的問題”。具體地講,”兩種文化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個學科的學者在回答他們所提出的問題時的推理模式、論述方式、態度偏好有所不同。國際關係學者傾向於使用概括性的明確表達方法,試圖從紛繁復雜的國際事件中歸納出國際關係運作的基本模式及基本規律。
國際法學者更多運用了邏輯推理的方法,其論述方式與歸納法存有很大差異。從理論邏輯看,國際關係理論需要了解的是”如何”與”為什么”,國際法關心的主要是”何時””何地””是什么”。在偏好方面,國際法學者一般傾向於自由主義或烏托邦主義的樂觀方向,國際關係學者的態度則更多是現實主義悲觀情緒。
第二,兩個學科從總體上看是屬於”探討不同問題及期望不同答案”的兩種文化。確切地講,雖然長期以來國際和平與合作問題是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中的主流學派最為關注的焦點,實際上,除此之外,另外一些問題和領域也已激起國際法學者與國際關係學者的共同興趣,並且已經對相關問題進行了一定的探討。
但是,這種探討至今仍然沒有明確規律,也沒有呈現出深思熟慮的跨學科研究性質。因而,他們的研究問題各自往不同方向外延並提出了不同的研究目標。而且,更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國際規則的研究,兩個學科的主要思想呈現出很大的差距,國際法學者有著構成性信念的偏好,而當代國際關係學者的研究主要屬於解釋性理論的范疇。
第三,兩個學科都存在”關門主義”做法,影響了跨學科對話。例如,各個學科都有自己的雜志。一位將論文發表在國際法雜志上的國際關係學者,可能發現他的作品基本上處於被國際法的同行漠視的狀態。同樣,將研究成果投到國際關係期刊的國際法學者,也不得不面臨類似的尷尬。此外,各個學科都有自己的學會,經常召開各種學術會議,但一般都排斥外學科參與,這阻礙了跨學科合作。
第四,通過不同的學術訓練以及社會化活動,兩個學科的成員實際上分屬於”不同的語言共同體”。結果是諸如”制度””實證主義””系統””理論”等關鍵詞語,對於國際法學者及國際關係學者來說,可能有不同的內涵。
其他一些基本術語,例如”法律確念””認識共同體””強行法””軟法””情勢變更””霸權穩定論”等,可能只被某一個學科經常使用。事實上,只有當一種共同的術語詞匯出現,或者大量的學者掌握兩個學科的基本術語后,一個廣泛與持久的跨學科對話才能被樂觀預測。但是,要跨過這種阻礙兩個學科重新聯結的本質性難題,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此外,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際關係理論,它們都已經發展成一個龐大的理論體系。例如,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不僅包括了立足於不同的本體論的各種派系,也包括了立足於不同認識論的各種派系,即使在方法論上也是各式各樣的
從當前看,后現代主義的各種國際關係理論派紛紛對扎根於理性主義的主流國際關係理論派提出挑戰,而”女性主義國際法學”及”新潮流國際法學”( the new stream)等,在有關國際法的結構、特征、內容等問題上也與紐黑文學派、實證主義及自然主義國際法學等展開論戰。
如果人們對這種跨學科研究可能取得成就的預期最大化,那么,對於各個學科中紛繁復雜的流派而導致這種跨學科研究的難度也應該有一個清醒認識。具體言之,包括以下三點: 第一,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本身的界限並不是很清晰; 第二,即使在各個學科內部,各個學派之間也不是界限分明; 第三,即使在同一學科的同一學派內部,這種分歧也是存在的。
盡管跨越形式上的合作障礙的難度並不如跨越”兩種文化的問題”這種本質上的障礙的難度大,但也必須投入足夠的時間與精力進行梳理貫通。顯然,面對各個學科紛繁龐雜的體系與知識點,這種跨越非一朝一夕之功。
劉毅: 您如何看待當代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方法論問題?
劉志云: 國際法與國際關係之間關係緊密,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研究相互影響。這些特性決定了不同時期占據主流的國際關係理論對國際法的發展可能造成迥異的影響,或具有不同的解釋作用。
同時,國際法學的研究成果與研究方法,也能為國際關係理論研究提供借鑒。進行學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學者對與己緊密相關領域研究成果的必然反應; 另一方面也是學者保持自身領域研究動態發展的需要。
雖然這種合作必然涉及”兩種文化的問題”,但即使從最一般意義上講,兩種互相聯系的學科交叉研究所能獲取的收益至少有以下幾點: 第一,每個學科能夠建設性地借用另一個學科現有並得到廣泛使用的概念,從而克服因忽略另一個學科中已是約定俗成的概念而影響自身的研究進展; 第二,每個學科可以有效運用另一學科的研究手段或分析方法; 第三,每個學科的既有研究成果可以為另一學科的研究提供豐富的論證素材。
當然,以上只是對相關學科的跨學科合作優勢的一般了解。從更具體的層面看,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跨學科合作研究的潛力及未來可能形成的新的交叉學科將會呈現出什么形態? 阿伯特教授對此做過詳細論述。
在論述這個問題之前,阿伯特教授認為必須先界定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 既包括單方的也包括雙方的) 的基本活動或研究重點。
這些方面既可能是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互動中互通有無的地方,也可能是勾畫未來的交叉學科的輪廓的基本素材。 沿著阿伯特的分析路徑,結合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研究實踐,我們可以看到,兩個學科跨學科合作的方法論基礎表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描述性的研究方面,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聯結將彼此受益。無疑,國際關係學者的描述性工作往往只是對很為復雜的制度或現象進行簡要概括,從而不能全面地滿足理論分析的需要。
相反,習慣於細節分析的國際法學者,將為這種理論分析的需要提供一種著眼於事件、程式、文字、實踐以及機制的具體安排等等要素的精致畫面。不過,在描述性研究中,國際法學者甚至能夠獲益更多。
國際關係的研究成果已經證明,依賴於不同的理論視角所進行的描述性工作,將能夠得到更有價值和更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因為不同的理論視角可以告訴研究者應該重點關注何種要素,需要探討何種關係,以及為他們提供梳理紛繁復雜的事實的各種途徑。
因此,借助於各種理論框架對於國際法學者開展描述性工作是非常有幫助的。
其次,經常被國際關係學者所忽視的語義分析方面的工作,卻是國際法學者所熱衷的工作之一。開展跨學科的交叉研究,語義分析將有助於國際關係研究。
目前,國際關係理論的發展呈現出一種重理論、輕實踐驗證或分析的趨勢,而國際法學能夠為其帶來有關法律實踐與程式、指導原則與具體規則、釋義與運用等方面的豐富資料,從而彌補國際關係理論在細節方面的不足之處。
其中,對國際關係研究最為有用的,莫過於國際法學者較擅長的對國際條約的具體條款與程式所進行的語義分析。
再次,解釋性功能將成為這個交叉性學科的核心部分。國際法學已經產生了許多有價值的解釋性分析,而為了完成自身的解釋性使命,國際關係理論憑借強有力的分析工具在這方面做出了更驕人的成績。
與國際法學一樣,國際關係理論吸納了各種各樣的解釋性路徑。國際法學者的解釋性分析旨在理解國際條約、規則及機制等對國家究竟起什么作用—為什么國家會不厭其煩地創造它們,維持與移植它們,遵守以及試圖強化它們。
這種解釋性的分析是以國際法學者所關注的制定法與正式機制為基礎的,而且需要假定國家作為理性的、自私的行為體。新的交叉學科的一個根本目標是將國內與國際領域的各種要素盡可能融入到同一議題。例如,國內利益集團與官僚機構對於國家的國際義務及遵守情況有巨大影響。
同時,國際承諾也將對國內產生重大影響。國際關係理論提供了理性主義與反思主義等不同的研究路徑。理性主義路徑所提供的實證主義方法,能夠使對國際法的各種現象的解釋直觀易懂,而反思主義路徑彌補了國際法學研究中微觀的社會學基礎的不足,為國際法的各種現象提供了另一種解釋路徑。這對於國際法研究來說是非常有意義的。
最後,跨學科合作中最具有前景的方面之一,在於工具性研究內容應該作為交叉學科的一個特殊強項。學者一般而言,工具性的工作是國際法學者的學術特點及職業方面的優勢所在,晚近也逐漸引起了國際關係學者的關注。
總之,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合作研究的潛力巨大,誠如奧蘭·楊提出,在面臨”兩種文化的問題”的困境下,國際關係學者與國際法學者要開展合作,不能采取強迫而必須有足夠的、能夠吸引他們進行自我改造的動力,跨學科合作的潛力及前景正是這種動力所在。
![]() |
2
國內學界在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中的主要進展
劉毅: 在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方面,國內學界的進展如何?
劉志云: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在西方學界重新興起。然而,這種跨學科研究在中國起步比較晚。
21 世紀以來,國內為數不多的一些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者,嘗試開展兩個學科的跨學科研究工作。回顧過去的十幾年,國內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走過一個從緩慢起步到迅速發展的階段。
目前,國內有一定數量的國際法、國際關係學科的學者對跨學科問題進行過研究,如國際關係領域王逸舟教授、秦亞青教授、蔡拓教授、張勝軍教授等,國際法領域有徐崇利教授、何志鵬教授、王彥志副教授、李伯軍副教授、余鋒副教授、劉彬副教授、高云端博士等。另外,台灣政治大學的袁易教授、陳純一教授、台灣淡江大學的莫大華教授等也關注了這個問題領域。
徐崇利教授等做了相當多的跨學科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即”體系對接”。徐教授以國際法理學為考量,指出美國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交叉發展,試圖以國際關係理論為研究方法,發展國際法的專門知識或分析架構。
他強調以國際制度理論發展出有關國際法的理論,以創制國際法特有的分析架構。王彥志副教授認為跨學科研究並不是單向輸出的發展援助關係,而是雙向互動的互利合作關係,因而強調國際法的貢獻,尤其注重國際法在國際機制理論研究中提供研究對象、實證基礎與深化解釋層次的作用。
不過,也許是進行基礎性的跨學科的”體系對接”工作較為復雜與繁重,因此至今國內進行這種工作且成”體系化”研究的學者並不多。相比之下,以跨學科的方法進行理論研究,卻日趨流行。
至少在國際法學界,目前已有一些學者能夠熟練地運用國際關係的知識與方法去論證國際法的問題,而且研究視域也相當寬泛,不僅涉及國際立法的合作、國際法的遵守、國際法中的”觀念”、國際法的有效性、國際法的合法性等基礎性問題,也開始廣泛運用於新的問題領域的研究,如”中國的國家定位與應對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戰略””國際經濟法律秩序與中國的’和平崛起’戰略””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斗爭的潮落與中國的立場””國際社會的法制化:當代圖景與基本趨勢”等。
在此類基礎性論題和新問題領域的論述中,這些學者自覺地將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視角、知識、觀點、方法等融為一體,”渾然天成”般地自由運用,學科之間的鴻溝已經不再清晰可見。
劉毅: 您所談到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最初發展較為緩慢而后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么?
劉志云: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在很長時期內被看作是兩個獨立的領域,它們之間的緊密相關性一度被遺忘。這種跨學科研究興起之初,冷眼”旁觀者”持有不理解或偏見在所難免。
我不在國際關係理論學科領域,不能確定該學科對這種研究的普遍看法,但對來自本學科內的偏見,卻是清楚地了解。在剛開始做這種研究時,不可避免有被同行視為”不務正業”的尷尬,即使在平和交流時也會碰到諸如”你並無談到什么法律問題””這種研究對現實沒有任何意義”之類性質頗為”嚴重”的質問。
在目前教育體系下,對很多學者來說,另一學科的知識獲取基本上得靠”自學成才”。面對兩個學科龐大的知識體系,不僅需要跨學科研究者抱有足夠的勇氣,更需要一種不怕枯燥的恒心。這種跨學科研究在國內剛剛興起時,一些先行者偶爾忽略另一個學科約定俗成的知識也在所難免。無疑,這種首吃螃蟹的先行者對於跨學科研究做出了很大貢獻。
隨著時間的推移,在跨學科的人才梯隊上,也出現了不少有著國際法或國際關係理論復合學科背景的有生力量,這股力量從一開始就克服了”水土不服”的問題,這無疑為跨學科研究的發展注入一針強心劑。此外,一些院校在無國際法博士點的時候,先掛靠到國際關係專業博士點招收博士生,這種”委曲求全”的制度反而催生了一批運用跨學科分析的博士學位論文,推動了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進步。
劉毅: 如何看待博士生群體在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方面的貢獻?
劉志云: 博士生是科研梯隊中最有潛力的”成長股”,博士學位論文的寫作是推動科研進步的主要力量之一。在近年完成或正在撰寫的一些博士學位論文中,有越來越多的年輕學子嫻熟地運用了跨學科分析方法。
他們中有些選擇了兩個學科共同關注的選題,進行了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跨學科論述,尤其體現在最近幾年兩個學科的博士學位論文方面,已經完成的選題諸如”全球治理與國際法””世界秩序的變遷與國際法的使命””國際法視野下的非政府組織價值””身份與責任: 中國國際責任觀研究””國際法與國際秩序””國際關係理論視野下國際法的遵守””全球治理、善治與法治”,等等。
有更多的博士研究生雖然沒有選擇這種交叉性題目,但在大框架下論證其中的某一問題時,不僅運用了本學科的研究方法,也嫻熟地從另一個學科中尋找營養,從另一個學科的主流觀點與立場中尋找對自己觀點的支援。
雖然這種運用很多時候是淺層次的,涉及的一般只是國際關係理論或國際法學中的一些基本知識,許多理解也略顯”青澀”,但足已說明作為”方法”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分析逐漸為學界所接受,並日趨風行。
我也發現有很多國際關係理論的博士學位論文是以多邊合作、國際機制、國際規範等為主要研究對象。雖然由於學科語言的關係,這些博士學位論文在表面上與國際法好像並無關聯,但實際上這些論文所反復論述的”國際規範””國際機制””國際組織”等已經包含了對國際法論述的成分,研究對象、研究路徑及研究結論等也大多能夠為國際法學吸收或借鑒。
劉毅: 您和徐崇利教授在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方面做了諸多努力,請您介紹一下這方面的研究狀況。
劉志云: 如前所述,徐崇利教授已經做了相當多的跨學科研究的基礎工作即”體系對接”。他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原理研究”,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從現實主義、自由主義、制度主義、建構主義等國際關係理論中引入各種觀點與方法分析國際法原理,努力構建出國際法學的”法理學”。
這些年我也在致力於兩個學科的”體系對接”的工作,2006 年完成並出版的《現代國際關係理論視野下的國際法》與2010 年完成並出版的《當代國際法的發展: 一種從國際關係理論視角的分析》兩部著作,用近90 萬字的篇幅搭建了一個略顯粗糙的學科對接框架。
前一部著作主要是以20 世紀以來國際關係理論的發展為線索,對國際關係理論中的主要流派與學者對國際法研究或影響做出深入分__析。后一部著作以國際關係理論中的某些重要概念、理論或方法為工具,對當代國際法的發展提供來自國際關係理論的解釋。最近,我自己牽頭進行了《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 探索與展望》專著的寫作。
該研究是對國內外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進行一個階段性的總結,提出進一步的研究展望,這對學科體系與學科發展有一定的意義。
在初步完成這種”體系對接”工作后,我跟徐崇利教授這幾年也逐漸進入跨學科研究的專題部分。例如,徐崇利教授相繼主持了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全球金融危機后國際經濟秩序重構與中國的法律對策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軟硬實力與中國對國際法的影響及相應對策研究”。
我相繼主持完成了中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援計劃、國家社科基金等資助的多個跨學科研究的專題項目,完成了《國家利益視角下的國際法與中國的和平崛起》《后危機時代的全球治理與國際經濟法的轉型》等著作。
![]() |
3
國內學界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劉毅: 您如何認識當前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面臨的主要困難?
劉志云: 與十幾年前相比,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的跨學科研究在中國已不再是一種新鮮事物,但無論跟西方同行的研究水平相比,還是相對於中國大陸龐大的兩個學科的研究力量相比,這種跨學科研究都只是處於剛起步階段。
總體而言,跨學科研究的力量仍然非常薄弱,甚至對於跨學科意義的認識上,也處於較為漠視的狀態,這與跨學科本身的意義及其所能夠給予兩個學科學術增長點的潛力相比,處於不相稱狀態。
究其原因,不僅存在觀念上尚未得到總體轉變的主觀因素,也存在著教學體系的不合理設置及跨學科難度所造成的客觀障礙。實際上,對於國際法與國際關係之間的緊密聯系,乃至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間的相輔相成性,老一代的國內學者如王鐵崖教授、袁明教授等早已對此有所認識。
例如,王鐵崖先生在他留給后世的最後一本著作《國際法引論》中就強調,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及國際關係史有密切聯系,研究國際關係與國際關係史必須有一定的國際法知識為基礎,而研究國際法必須以國際關係與國際關係史為背景
同時,國內的一些國際關係學者也看到了國際關係研究跟國際法學緊密聯系的重要性。但不幸的是,這種認識在總體上並沒有引起國內兩個學科大多數學者的重視,也制約著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跨學科研究的進一步發展。
國際法與國際關係之間關係緊密,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研究相輔相成,這些特性決定兩個學科必然聯系緊密。
過去的十年是國內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興起的十年,不過,包括教學體系設置上的彼此”隔離”、當前學界的生存狀態與偏好取向、跨學科研究本身的巨大難度及對話機制的不暢通、合作平臺缺乏等各種因素,嚴重制約著跨學科研究的進一步發展。
鑒於此,推動包括改進兩個學科教學體系、建設跨學科的對話機制與研究平臺等各個方面的改革措施勢在必行。
劉毅: 您認為造成這些困境的原因是什么?
劉志云: 首先是教學上長期分割阻礙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學科結合。在過分細化的教學模式影響下,國內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之間在教學上處於長期分割的狀態,造成學科之間交流的隔絕。
在法學領域,在很長的時期內,無論是對於法學本科生,還是國際法專業的碩士生、博士生,都缺乏給予國際關係史與國際關係理論方面的知識引導。同時,我瀏覽了近年來很多有關國際法教學改革的論文,很少提及如何在教學中為學生補充國際關係理論知識的問題。
這從側面證明,至少在將來一定時期內,國際法教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脫鉤狀態,仍然是國內國際法教學中的普遍現象。同樣,在國際關係教學方面也普遍存在著脫離國際法課程設置的問題。
其次,學科間的”關門主義”現象也妨礙跨學科合作的發展。最後,學者本身的知識結構制約了跨學科研究方法的運用,也使得國內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結合的遲緩。對於試圖進行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跨學科分析的學者,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他們不僅需要具備對本學科知識理解的深度,也需要對另一個學科知識的熟悉。
![]() |
4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前景
劉毅: 您如何評估這項跨學科研究的前景?
劉志云: 國際關係與國際法本質上的緊密聯系,決定了它們的互利互助關係,這種關係將在新時期再度聯結與勃發,迎來當代跨學科研究的學術繁榮。這種重新聯結不僅是必要的,潛力也是巨大的。對於當代國際政治經濟背景下國際關係理論與國際法學的跨學科研究,即實現兩個學科研究的重新聯結,許多西方學者做出了”歡欣鼓舞”般的熱烈響應。
樂觀者如國際法學領域的阿伯特教授,他提出了這種跨學科研究必將是”潛力無限”的預測。他認為,國際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的研究路徑是如此巧妙互補,以至通過廣泛的知識溝通能夠極大地豐富彼此的研究廣度與深度。
事實上,阿伯特教授甚至樂觀預測這種合作將造就一個可以被稱為”組織化的國際合作研究”的新的邊緣性或交叉性學科的出現。而且,他也斷定這個新學科的研究成就將超越單個學科對相關研究主題的研究高度,就像法學與經濟學的聯結產生的法律經濟學所取得的成就一樣。
在西方學界,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的潛力已經體現在多個方面。中國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跨學科研究也概莫能外。在實踐意義上,這項跨學科議程的進一步展開,有賴於兩個學科之間的教學互動、對話機制構建、合作平臺的形成。
具體的講,以下幾個方面是跨學科研究的發展潛力所在:
首先是概念的互借。兩個學科對相關概念的研究深度不一,產生的互補效益具有根本意義。當再度合作的機會來臨之際,過去的”分道揚鑣”雖然構成重新合作的障礙,但為”強弱互補”提供了機會。
具體地講,每個學科建設性地借用另一個學科現有並得到廣泛使用與研究的概念,這不僅能夠避免本學科對該概念的理解偏差,更能在研究積累上實行”拿來主義”,從而避免走彎路並實現時間上的趕超。
其次是方法的互通。跨學科分析所能獲取的具體利益,不僅在於每個學科能夠建設性地借用另一個學科現有並得到廣泛使用的概念,也在於每個學科可以有效地運用另一學科的研究手段或分析方法。
從宏觀上講,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者在他們的主要研究工作,如”描述性分析””規範分析””解釋性工作””工具性分析””語義性分析”等方面,都可以通過方法上的互補或交叉而受益匪淺。在微觀上,對具體研究問題或研究路徑方面,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兩個學科在方法上互通甚至能夠為學術創新提供重要的靈感或能量。
最後是材料的互助。無論是”體系對接”的工作,還是對共同或交叉問題的論述,甚至只是對自己學科的問題”各取所需”的探討,兩個學科的研究成果作為雙方學者的論證材料得到了最廣泛的使用。
![]() |
5
結 論
劉毅: 應該如何采取切實的措施推進這項跨學科研究?
劉志云: 個人認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推進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跨學科研究:
第一,教學的互動。必須首先改革兩個學科的教學體系,不僅要達到形式上讓兩個學科的學子得到跨學科知識與方法,更要從實質上讓學生領會掌握另一門學科知識與方法,乃至最終培養起他們的跨學科研究的內在意識。
第二,構建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機制。國內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合作的障礙不僅在於兩個專業課程設置上的缺陷,也在於兩個學科之間對話機制的匱乏。
跨學科研究需要兩個學科的學者之間進行頻繁交流與對話,只有這樣,才能在學科之間的對話中碰撞出跨學科思想的火花。
因此,構建一個長期的、穩定的、形式多樣化的跨學科對話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從形式上講,這種對話機制可以包括: 召開兩個學科的跨學科會議; 兩個學科各自的會議中邀請對方學者參與,傾聽來自不同學科的意見; 兩個學科的學者進行互訪交流; 舉辦各種形式的跨學科的專業學術講座,等等。
近年來,國內學者及相關研究機構也逐漸認識到建立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對話機制的重要性。據不完全統計,自2006 年以來,國內已經專門召開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討會就已有三個以上。
具體包括: 2006 年8 月,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世界經濟與政治》雜志編輯部在北京共同舉辦的”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研討會;
2006 年12 月,由《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在北京舉辦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發展”研討會; 2010 年5 月,廈門大學法學院和國際經濟法研究所在廈門舉辦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研討會。這些跨學科會議的召開,
對於促進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拓展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的新研究思路、發掘學科交叉增長點無疑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之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逐漸”深入人心”,兩個學科的對話機制將更為多樣化、常態化和穩定化。當然,學科對話機制的建設的進步,反過來又將推動跨學科研究的發展。
第三,構建兩個學科的合作平臺。如果設置跨學科課程與構建兩個學科對話機制的目的在於推動跨學科研究的普及化與長期化,那么,構建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研究的合作平臺的主旨則在於推動跨學科研究的穩定化與高階化。
當然,由於人力、物力等各種制約因素的存在,創辦專門的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研究合作平臺並不是一個能夠普及性的方法,但在培養跨學科創新人才隊伍,以及在專門的國際關係雜志或國際法雜志,定期開設”國際關係與國際法跨學科專題”欄目,卻是一個較容易做到的事情。
在專業雜志中對跨學科專題的常年或定期開設,不僅能夠給予跨學科作品面世的更多機會,也能吸引更多研究者關注跨學科研究,帶動國際關係與國際法學科結合,促進國內跨學科研究進一步發展。(注釋略)
文章來源: 《國際政治研究》2015年04期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