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建設:本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及前財務主管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審無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陳世銘、總經理馮先勉及前財務主管陳碧嬌
(2)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91年度訴字第981號
2.事實發生日:102/07/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負責人陳世銘、總經理馮先勉及前財務主管陳碧嬌於91年間因基隆市信義區
大水窟土地案遭檢調以刑事背信、侵占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事由起訴。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審理於102年7月19日宣判,認定本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及前財務主管均不
構成刑事背信、侵占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判決一審無罪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交易所通知於本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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