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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今實施:快遞變慢遞將賠償 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新網報導,快遞企業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隨著網購的發展,快遞服務在大眾生活中越來越重要,但由於缺乏相關立法,消費者遇到貨物損壞、快件丟失等情況時難以維權。交通運輸部日前制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市場做出規範,新法將於今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分揀作業時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違反該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賠償方面,《辦法》指出,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
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額度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而不受“資費三倍”的現行行規限制,。

關於快遞從業人員扣留、盜竊快件(郵件)以及違法提供用戶資訊等問題,《辦法》規定,將由郵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驗貨與簽收順序這一問題,《辦法》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網路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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