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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營商】海關:《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列》本週五生效,不設執法緩衝期,否認是「無牙老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列》將於本週五(19日)生效,條例涵蓋的範圍將由貨品擴展至服務行業及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條例》規管6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執法機關在執行《修訂條例》時會以風險為本,即先處理投訴較多的行業及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受到廣大公眾關注的行為等,並因應投訴內容及有效運用資源的原則,訂立調查涉及《修訂條例》案件的優先次序,不會針對某個行業。

海關關長張雲正表示,在執行條例時,會參考不同參數及「放蛇」,但不便透露放蛇內容,以免減輕條例阻嚇性。他又表示,由於不存在交數,加上在法律制度約束下,投訴人需要提供資料,海關亦需進行搜證程式,一般情況下,需要3個月時間處理,故沒有必要「砌生豬肉」;而由於條例下列明刑事責任,所以並非「無牙老虎」。有關《修訂條例》於本月19日開始實施後,海關人員就會依例執法,不設緩衝期。

張雲正重申,《修訂條例》規管多種在營業行為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執法機關在去年底制訂執法指引,並因應其後諮詢期間收到意見作出修訂,完善執法指引,使指引的條文更清晰,並提供例子供業界參考。政府致力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並建立制度讓消費者和企業雙方放心進行公平交易。


海關是《修訂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派出174人執行該條例;通訊事務管理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專責處理《電訊條例》及《廣播例例》下持牌人所涉及關於電訊或廣播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的個案。(J/M/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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